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比较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比较
作者:夏志远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5期
        【摘 要】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相比其正式申请方式更方便、提交的文件更简洁、需要的费用更低同时还可以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该制度保障了美国人专利申请人更多的利益,带去了更多的福祉,同时也促进了其国内创新的发展,使得美国专利申请数量稳步提升。临时专利申请制度与我国的本国优先权类似,存在很多的相同点,比如都会确定一个优先日,优先的日期都是12个月。两个制度之间也存在很多的不同,本文旨在对临时专利申请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然后与本国优先权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各自的优劣之处以及对我国本国优先权的一些启发。
        【关键词】 临时专利申请 本国优先权 启发
        1.临时专利申请的概念
        临时专利申请是指该申请是临时的,不会进入实审,最终也不会获得授权成为专利。临
时申请可以为以后的非临时申请确立有效的申请日,也是实务中经常用到的一种申请方式。临时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是12个月,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2月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式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2月后自动失效。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2.临时专利申请与本国优先权的比较
        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与中国的“本国优先权”规定比较相似。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的本质相当于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当时只考虑了外国优先权问题,并没有涉及本国优先权。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正增加了本国优先权规则,形成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增加本国优先权的主要原因有三点:(1)外国申请人在我国享有外国优先权的各种优惠,而我国申请人在自己国家却不能享有优先权,这对我国申请人明显不利;(2)我国加入PCT后,根据其规则,在我国提出的首次申请,按PCT提出国际申请,指定我国为保护国,可以享有我国首次申请的优先权,而没有提出国际申请的我国首次申请则不能享有优先权的优惠,这样就会出现因不同申请类型享不同待遇的差
异。 1992年《专利法》的修正使我国优先权制度趋于全面,一直延续至今。临时专利申请制度和本国优先权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获得本国优先权的条件,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請”自动失效。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9:27: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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