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形成与发展

论知识产权的形成与发展
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根据史料记载,北宋神宗(公元1067~1085年)继位前,为保护国子监刊印的《九经》,朝廷曾下令“禁擅镌”该书,即禁止一般人随便刻印这部书,如果想要刻印,必须先请求国子监批准。这实质上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刻印出版的一种专有权,与欧洲著作权产生之前的出版特许权极为相似。宋朝同样也出现过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白兔”作为商品标志的事例,这个“白兔”标志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与现代商标的特征也非常相近。但在中国封建社会,经济上始终以自然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法律上贯彻重刑思想,始终没有建立起私权体系,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基础和法律思想的这些特点,与创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西欧国家迥然不同。中国的封建社会不具备孕育知识产权制度的土壤,所以在宋代曾经出现过的著作权和商标权的萌芽,也只是在中国古代历史长河中如流星般划过一道绚丽的光彩,随即消逝无痕。中国近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基本上是全盘从西方国家引进的。
欧洲的情况与古代中国大不相同。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就奠定了较完备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并形成了无形财产权的理论,其时无形财产权的客体还主要是债务、继承权等权利,
虽与知识产权无关,但却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提供了理论基础。中世纪早期的欧洲是封建割据的时代,战争频繁,经济主要是庄园式自然经济,科技和生产力发展停滞,史称这一时期为欧洲的“黑暗时代”。到了中世纪中后期,随着工场手工业的发展,沿地中海形成了欧洲的贸易中心,出现了威尼斯、巴黎、里昂等商业城市。欧洲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封建制度逐步解体。随着商品经济在欧洲的蓬勃发展,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渴望孕育并爆发了席卷欧洲的“三R”运动,即罗马法复兴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在这个时期,欧洲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发展,生产力水平得到了大力提升,各种新技术不断涌现,以人文主义为中心的新思想得以确立。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孕育形成的。
中世纪欧洲行会组织比较发达,行会是城市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和社会互助组织。行会对外垄断本地市场,对内通过制定严格的规则来约束会员。行会规定,不参加行会的人不得营业,严格限制外地人在当地的经营。行会内部则实行统一价格,禁止个人的垄断和暴利。行会制度限制了创造发明。为了突破行会限制,吸引更多掌握先进技术的人才,英国在13世纪,由国王对到英国传授新技术、制造新产品的外国技术人员颁发“保护令”。1 5世纪的威尼斯对发明人授予特许“专卖权”,取得专卖权的发明人可以不受行会的管制,自由经
营销售其发明的新产品。1421年,意大利人布伦内莱希因其发明“装有吊机的驳船”被授予3年的垄断权,取得了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1474年,威尼斯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10年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发明人同意不得仿造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的设施,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仿造设施也将全部被销毁。这部法律确立了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其影响延续至今。1623年,英国颁布垄断法案,规定国王可以对新产品的发明人授予14年的独家生产或制造此类产品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源于活字印刷术在欧洲的传播。欧洲在活字印刷术传入以前,主要以口耳相传和手抄誊写方式来进行文化传播和书籍复制。刻版印刷虽早于活字印刷被使用,但因其制版困难,也不能从根本上扭转文化的传播方式和途径。13世纪欧洲的旅行家发现了中国的活字印刷术,并将其带回欧洲。1450年,德国人在此基础上发明了金属活字印刷术。德国人在1469年将金属活字印刷术引进威尼斯后,取得了当地政府赋予的5年的印刷专利。期满后,更多的人开始进入印刷行业印刷销售书籍,成为出版商。当时金属活字印刷设备购置不易,出版商出版书籍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威尼斯政府就通过授予特许权的方式,赋予这些出版商对某些书籍垄断印刷和销售的特权,以便其可以早日收回投资。这种
被称为印刷专利(Printing Patent)的出版特许权,本质上是统治者赐予的特许经营权,而非财产权,保护的也不是作者,而是出版商。虽然后来作者也可以从出版商那里获取一定的报酬,但其依据仅是基于双方的契约,而没有把作者获取报酬的权利视为一项财产权。1544年,威尼斯颁布法令,规定出版商必须征得作者或其继承人的同意后才能被赋予对该作者所创作书籍的出版专利,这项制度形成了对作者权利的间接保护。随着威尼斯逐渐衰落,英国的势力逐渐兴起,欧洲的商业中心转移到了英国。英国在1475年引进德国金属活字印刷术后,其书籍出版商也以国王特许方式保护其出版独占权。宗教改革运动和文艺复兴运动造就了大量宣扬民主政治和科学思想的书籍在民间迅速传播,对国王和宗教权威形成了有力的挑战,因而被视为异端邪说。国王于是通过印刷行业行会,以赋予行会出版独占权为条件,要求行会对其成员进行出版管制和内容审查。出版商只有先在行会登记才能取得国王赋予的印刷专利,书籍印刷后需向行会交存五本样书。会员依据行会的管理规则取得书籍的独占权,这就是行会出版权(Stationery Copyright)。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垄断法案,规定国王除有权对新发明赋予独占权外,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赋予任何专利独占权,出版商的印刷专利被取消,仅存行会出版权。行会出版权原本没有法律效力,议会通过授权法,要求发行书籍必须取得行会出版权,将其合法化。授权法在1694年失效
后,行会出版权失去了法律效力,导致英国出版业陷入混乱。而在作者方面,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作者开始主张对创作本身的保护,强调对自己作者身份的彰显,要求出版商在出版书籍时必须标明作者的姓名,认为作者对作品的权利不仅仅限于财产权部分,还具有人身权的属性,视作品为自己精神创造的产物。经过出版商和作者的不懈努力,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令》,这部法律的全名是《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以下简称《安娜法》)。《安娜法》吸收了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对作者权利予以法律保护,但保护范围比较有限,保护的作品类型只有书籍,而且规定须登记才能取得保护,保护期限只有14年,期满可以再延长14年。《安娜法》是近代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典。此后,英国陆续于1734年颁布了《雕刻著作权法》,1814年颁布了《雕塑著作权法》,1833年颁布了《戏剧著作权法》,1862年颁布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法》,逐步形成了完备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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