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与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 事 判 决 书
***********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益树大道07号。
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南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富,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武,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审第三人:陈顺利,*,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根(陈顺利之兄),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审第三人:陈树根,*,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审第三人:陈晓丹,*,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诉人福建利众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众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欧瑞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瑞园公司),原审第三人陈顺利、陈树根、陈晓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6月9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利众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被上诉人欧瑞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武、何家富,原审第三人陈顺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原审第三人陈树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陈晓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众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欧瑞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欧瑞园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欧瑞园公司关于确认申请号为2***********.5、名称为“一种药食同源酸奶食品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申请)所列发明人陈晓丹为名义发明人、非实际发明人的诉请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原审法院支持欧瑞园公司的诉请错误。涉案申请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应首先确认实际发明人,对此欧瑞园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即使陈晓丹不是涉案申请的实际发明人,也不一定就是与欧瑞园公司有关的人员,无论欧瑞园公司的该项诉请是否成立,均无法据此确认涉案申请的实际发明人。(二)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欧瑞园公司主张涉案申请属于职务发明,但不能证明涉案申请的实际发明人,也不能证明涉案申请的发明人是陈顺利、陈树根,原审法院要求利众诚公司证明涉案申请的实际发明人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利众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专利是陈烈标、陈晓丹发明。陈烈标是冻干技术领域的先驱,远在宁波的企业专程委托陈烈标加工安装冻干设备。陈烈标在利众诚公司成立之初加入,以技术入股,其*儿陈晓丹代持股份。利众诚公司成立之初即采购了冻干研发领域最重要的冻干实验仓等设备,足以证明利众诚公司具有涉案申请的研发能力,无需使用欧瑞园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四)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申请是陈顺利、陈树根所研发没有根据。陈顺利、陈树
根在欧瑞园公司任职,但不负责研发,欧瑞园公司有自己的研发人员吴国斌。陈树根、黄屹在欧瑞园公司的若干专利中显示为发明人均是作为公司高层挂名。所有陈树根挂名发明人的专利中,实际研发人员吴国斌也作为发明人体现,原审法院推定陈顺利、陈树根具有研发能力错误。
欧瑞园公司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陈晓丹不是涉案申请的实际发明人正确。陈晓丹没有任何冻干食品方面的技术研发背景,没有相关技术研发能力。利众诚公司亦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申请是陈晓丹作出,陈晓丹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说明其是如何研发出涉案申请的,因此,原审法院的该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利众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期间,欧瑞园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陈树根、陈顺利曾分别任欧瑞园公司的总经理、厂部总经理,能够利用欧瑞园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且欧瑞园公司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工作与其二人的职务直接关联,涉案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相关技术方案均与欧瑞园公司生产的产品及相关技术存在密切关联性,因此涉案申请是陈顺利、陈树根获取并利用利众诚公司的身份申请。利众诚公司辩称涉案申请是由他人作出,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正确。(三)利众诚公司关于涉案专利是陈烈标、陈晓丹发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利众诚公司为证明陈烈标
以技术入股利众诚公司,提供周素芬与陈烈标签订的《技术入股合作协议书》,但协议未体现是以什么技术入股,真实性无法确定。而且利众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陈晓丹是以货币方式出资,并非以技术入股。其次,利众诚公司未提交涉案申请发明过程中的证据材料,陈晓丹无正当理由也拒不到庭说明情况。(四)利众诚公司关于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申请是陈顺利、陈树根研发没有根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期间,欧瑞园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树根、陈顺利在欧瑞园公司工作期间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或者欧瑞园公司分配给陈树根、陈顺利的工作任务与技术研发有关,涉案申请的技术内容与陈树根、陈顺利在欧瑞园公司任职期间的本职工作密切相关。陈树根、陈顺利在欧瑞园公司的工作性质和职务,也决定了二人能支配欧瑞园公司的资金、设备、原材料,知悉欧瑞园公司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利用欧瑞园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有能力、有条件提出涉案申请。
陈顺利、陈树根共同述称:欧瑞园公司的生产车间需要人脸识别才能进入,其没有权限进入车间。陈树根在欧瑞园公司负责销售工作,陈顺利是陈树根的弟弟,是生产经理。陈树根、陈顺利很小就参加工作,不懂技术。陈树根、陈顺利二人主要负责销售、财务、采购,研发工作由欧瑞园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黄屹负责。陈晓丹不是很懂研发,但其父亲陈烈标是冻干行业内的领头人物。陈晓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欧瑞园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欧瑞园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申请的申请权归属于欧瑞园公司所有;2.确认涉案申请是由欧瑞园公司任职期间或者离职1年内的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涉案申请技术方案属于欧瑞园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3.确认涉案申请填写的发明人陈晓丹为名义发明人,非实际发明人;4.诉讼费用由利众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欧瑞园公司是一家以冻干方式加工食品为主营产品的企业,公司多年来持续研发创新,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领先度和影响力。陈顺利和陈树根为亲兄弟关系,均曾就职于欧瑞园公司,陈树根在欧瑞园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包括厂部(研发、生产、采购和品管等)和销售运营工作,陈顺利任厂部总经理,直接负责研发、生产、采购和品管等相关工作,二人能够充分利用欧瑞园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获取和提出涉案专利申请。(二)利众诚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注册,由陈顺利、陈树根的母亲周素芬发起成立,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是陈顺利和陈树根。陈顺利从欧瑞园公司离职后,利众诚公司的控制股东(占股权90%)和法定代表人均变更为陈顺利。利众诚公司的主营范围和主要产品均与欧瑞园公司相同。陈树根与其妻徐明玉于2016年8月23日发起成立漳州市榆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桐公司),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顺利,公司股东变更为
利众诚公司。陈顺利与欧瑞园公司原员工钟小珍于2019年1月7日成立真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励公司),该公司的股东于2020年1月19日变更为利众诚公司。(三)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欧瑞园公司生产的产品和从事的研发工作存在直接关联关系。陈顺利和陈树根利用就职于欧瑞园公司时负责与涉案专利申请关联的技术工作,并利用欧瑞园公司所具有相关物质技术条件的便利,在其任职期间的末期和离职后1年内,利用其控制的利众诚公司提出涉案专利申请。利众诚公司成立时间较短,在陈顺利和陈树根离开欧瑞园公司前没有实质性的生产运营,于2019年4月9日才获得第一项水果制品的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涉案专利申请的相关技术积累,涉案专利申请实际是陈树根和陈顺利利用利众诚公司名义提出。(四)陈晓丹只是名义发明人,并非实际发明人。陈晓丹没有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相关研发工作经历,不具备相关技术研发能力,在涉案专利申请前,也没有作为发明人提出过专利申请。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24: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396951.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涉案   技术   申请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