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专利代理人实务答题模板

2021年专利代理人实务答题模板
一、答OA模板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研读,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常用语段)
·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缺陷,对原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X段中,因此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此外,在作上述修改的同时,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新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从而相对于对比文件1划清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界限。
·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独立权利要求6与原权利要求1之间缺乏单一性的缺陷,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6,并将其改写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包含修改后的权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而消除了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原说明书第X段中,因此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2未清楚限定其保护范围的缺陷,将原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修改为”……“。
·原权利要求中出现的“XX”为错别字,修改为“YY”。
·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X~Y,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X段。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申请的说明书第X段明确记载了XXX,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之外的其他XX。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X具备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包
括XXX,但未公开“XXX”这一技术特征。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XXX,包括XXX,但未公开“XXX”这一技术特征。可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3)权利要求2~X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X也具备新颖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Y具备新颖性
四、关于创造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确定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特征是XXX。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X。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特征XXX既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特征XXX虽在对比文件2中披露,但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XXX,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XXX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可见,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上以解决此本发明中要解决的XXX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X具备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X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X也具备创造性。
五、分案理由以及分案申请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明
1、分案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XXX方法与XXX设备属于同一发明构思,并且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具体为XXX。因此,XXX方法和XXX设备之间具有单一性,可以合案申请。
·关于XXX的技术方案与XXX方法、XXX设备之间缺乏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不能够以独立权利要求的方式出现在本申请中。如果针对XXX的技术方案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以分案方式提出。
2、关于分案申请中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说明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经完全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请审查员在以上
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和陈述的内容,恳请审查员再给予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
代理人:XXX,:XXXXX。
二、提无效模板
无效宣告请求书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本请求人现请求专利号为:XXX,名称为“XXX”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全部无效/部分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证据的使用分析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
附件1: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发明/实用新型说明书ZL2012123456,授权公告日为X 年X月X日,申请日为X年X月X日;
附件2: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ZL2013123456,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 日,申请日为X年X月X日;
附件3:…………
附件4:其他证据,例如欲无效的优先权译文等。
1.对比该专利和附件4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X已经记载在附件4的权利要求1~X 中,二者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X年X月X日)距其要求的优先权日(X年X月X日)在12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X可以享有附件4的优先权。
2.附件4没有记载该专利权利要求M~N所请求保护的XXX(区别特征)等技术内容,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M~N不能享有附件4的优先权,其申请日以实际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3.该专利和附件2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且附件2的申请日早于该
专利的优先权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构成附件1中权利要求的抵触申请。因此,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2评价权利要求1~X的新颖性。
4.附件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X年X月X日),构成权利要求M~N 的现有技术。因此,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3评价权利要求M~N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无效宣告理由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XXX。附件2公开了一种XXX(参见说明书第X~Y段),包括A、B(相当于权利要求中B')、C、D(相当于权利要求中D')、E。附件2中E的作用是XXX,是该专利权利要求中E'的下位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由此可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公开的内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XXX。附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X~Y段)。由此可见,该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XXX。据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YYY。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8:27: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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