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专利法专题讲座19(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程序)

十九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程序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性质和原则
1.无效请求的性质
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2.审查原则(《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节)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
(1)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和审理。
(2)当事人处置原则
①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不再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③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该权利要求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多项外观设计中的部分项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
告该项权利要求或者外观设计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
(3)保密原则
①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合议组成员、负责审批的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节)1.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①客体是已授权专利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
②已经无效的不能再次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
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已被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2.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
(1)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非法人单位(例如办事处、科研组等)不能作为无效请求人
(2)如果无效理由是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请求人应当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人(继承人或者被许可人)。
(3)专利权人可以针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件包括:
①不能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②所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公开出版物;
③如果有多个专利权人,必须多个专利权人共同作为请求人。
(4)一件无效宣告请求只能有一个请求人,多个权利人对自己的专利权宣告无效的除外。效宣告请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
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1)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无效宣告理由仅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理由具体包括:
①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第2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
②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未经保密审查向外申请专
③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
④外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
⑥发明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清楚简要;
⑦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规定;
对发明创造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⑨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第2款规定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
⑩分申请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
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别注意,权利要求缺少单一性、划界不正确、未缴纳年费等不是无效理由。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
(4)以权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予受理。
(5)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
①提交有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
②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4.文件形式
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并符合规定的格式。
5.费用及其期限
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请求视为未提出。
6.委托手
(1)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且专利权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即使专利权人此前已就其专利委托了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的全程代理并继续委托该全程代理构的,也应当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2)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对于涉外主体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4)同一当事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5)当事人可以委托公民代理。公民代理的权限仅限于在口头审理中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文件。
(6)对于下列事项,代理人需要具有特别授权的委托书:
①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承认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②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代为修改权利要求书;
③代理人代为和解;
④请求人的代理人代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7.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三、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节)1.无效宣告理由的提出与增加
(1)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以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未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②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2.请求人举证期限
(1)请求人应当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证据,并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未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3)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求之日起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②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宣告理由的;
3.专利权人举证期限
①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
②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③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
④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不符合上述期限规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内对所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4.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允许延期提交。
5.审查方式
(1)文件的转送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限为1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25: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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