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导致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专利权无效导致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专利权无效制度作为一项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专利权无效制度也导致了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的出现。我国现行《专利法》在专利权无效制度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析。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使用;不当得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
专利权作为一种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是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查后授予的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权的占有,获得了专利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损害赔偿金等丰厚的经济利益;通过对专利权的占有,也将社会公众排除于特定利益之外,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实力。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难以做到绝对严格,尤其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做实质性审查,其有效性更是不能完全保证;另一方面,出于竞争的考虑,一项专利获取后,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从自身利益的角度
出发,也会努力寻该专利效力的瑕疵,以获取市场准入,取得经济利益。基于上述原因,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错误授权,也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着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的增加而不断出现。本文拟就专利权无效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一、专利无效制度——现行法律的规定
《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对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做如下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4-09-26 02:13:0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39574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专利权   专利   利益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