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版)

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
1、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2、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3、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4、本表第②栏,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有意见的,应当提供费用收据复印件。
5、本表第②栏,缴纳专利费用两个月后尚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费用收据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原件或者经公证的复印件。
6、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7、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请求通过邮局退款的,应当注明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请求通过银行退款的,应当注明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开户行、账号。
8、本表第⑤栏,应当由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9、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因逾期缴费或缴费不足导致权利丧失有异议的,建议在陈述意见的同时办理恢复权利手续,以免耽误恢复权利的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经核实确属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任的,将退回恢复权利请求费。
10、专利费用可以通过网上缴费、邮局或银行汇款缴纳,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面缴。
网上缴费: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登陆v,并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
邮局汇款: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银行汇款: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及要求,请登陆v查询。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8:33: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3955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应当   缴费   使用   权利   费用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