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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1.12.08
【字 号】云财规〔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2.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21〕10号
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5号)进行修订,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8日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其他非省级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以及管理上述资金所需要的科技管理业务费。自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或社团组织。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五条 项目资金以项目法为主、因素法为辅进行分配,采用前资助、后补助方式。后补助包括费用补贴、科技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科技创新券等,后补助资金由单位自主用于研发活动支出。
  第六条 人才类、基础研究类等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依据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公开要求,面向社会公开管理办法、申报流程、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重要内容。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并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项目资金预决算、中期财政规划,统筹安排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做好项目资金整体调度;
  (二)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及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适时组织实施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规范项目立项流程和审批程序,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建立项目库,执行已批复预算,并按规范组织项目实施和信息公开工作;
  (三)强化项目跟踪管理,动态跟踪项目执行情况,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实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做好财政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加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一)制定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制定完善与项目资金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绩效支出使用和分配制度;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三)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照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指导和监督项目参加单位规范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
  (四)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存量资金盘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
  (五)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结余资金等,并接受内部监督;
  (六)改革和完善项目资金报销审批流程,解决报销繁和报销难问题。积极推行项目资金数字化、无纸化报销,进一步提高报账效率;
  (七)落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相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三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专家咨询费按规定标准支付,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及绩效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绩效支出是项目承担单位为激励科研人员、科研财务助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选择部分重大项目试行项目工资制,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所需费用可从间接费用中列支,按照一项一议原则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
费用比例为不超过60%。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参加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管理业务费是指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与实施项目相关的研究、论证、招标、咨询、评估、评审、审计、监督、检查、培训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科技管理业务费按照“分年核定、专款专用、勤俭节约、合理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编制包括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目标编制。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省级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项目研发需求和不同来源分别编列。项目绩效目标包含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指标和指标值的设置应尽量细化、量化、可衡量,便于评价考核。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
完成的可行性原则,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类别填报,每个类别结合科研任务按支出用途进行说明。对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参加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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