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 ...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5.06
【字 号】粤发改规〔2021〕8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加强政府对相关行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管,进一步规范完善成本监审制度体系,促进成本监审工作高质量开展,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6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要素及构成
  第三章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核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核定广东省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提高收费定价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定价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对公办高等学校实施教育培养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在审核公办高等学校成本及相关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核定其教育培养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
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公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指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学校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定价机关的要求和规定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本级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要求的高校实施成本监审。学校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学校实施成本监审,要充分考虑学校类型、学科门类、地域区位、经济发展水平和学校规模等因素。
  第五条 核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与高校教育培养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教育培养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高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教育培养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 核定高校教育培养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及相关统计报表为基础。
  第七条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并实行卷宗存档。
第二章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要素及构成
  第八条 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指高校培养一个标准学生的年平均成本。
  第九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
究生、专业学位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专科(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生、预科生、进修生、成人脱产班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函授生、网络教育生、夜大生等各类学生。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以及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培训班学生。其中:
  (一)在校本科生同时攻读双学士学位或辅修其他专业的,仅作为一个本科生计算。
  (二)未在本条类别中列明的学生,均计入“其他学生”,包括中等专业教育生等。
  第十条 教职工总数,指高校内从事教学、科研、教辅、党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包括编制内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全年平均数。其中:
  (一)教辅人员指从事教学辅助的人员,包括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心理咨询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党政管理人员指专职从事党务、行政、团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外聘专家或教师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
  (四)编外聘用人员指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用的从事管理和教学辅助、专业技术、工勤工作的编外人员。
  (五)短期或临时聘请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十一条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教育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科研费用和利息费用等构成。
  教育费用,指高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学生事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指高校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后勤保障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科研费用,指高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利息费用,指高校与培养学生相关的经财政部门审核、本级政府审批的借款产生的费用化利息。
  第十二条 教育费用和单位管理费用分别由工资福利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明细成本项目构成。
  第十三条 工资福利费用,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奖金、伙食补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性费用。
  (一)基本工资,指高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等。
  (二)津贴补贴,指高校在基本工资之外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三)奖金,指高校在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之外,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类奖金。
  (四)伙食补助费,指高校发给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因公负伤等住院、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五)绩效工资,指高校教职工的绩效工资。
  (六)社会保险费,指高校为教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大病统筹等其他社会保险费。
  (七)住房公积金,指高校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八)医疗费,反映未参加医疗保险高校的医疗经费以及按规定为教职工支出的其他医疗费用。
  (九)其他工资福利费用,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半年以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十四条 商品和服务费用,指高校为购买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以下费用:
  (一)办公费,指高校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费用,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以及印刷费、邮寄费、网络通讯费、手续费等。
  (二)水电费,指高校开支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费用。
  (三)物业管理费,指高校开支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
  (四)差旅费,指高校职工出差、出国(境)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五)维修费,指高校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除公务用车外)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六)租赁费,指高校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七)会议费,指高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金等。
  (八)培训费,指高校按规定开支的培训支出。
  (九)公务接待费,指高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专用材料费,指高校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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