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防总关于进一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防总关于进一步加强台风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5.24
【字 号】津安监管急〔2011〕32号
【施行日期】2011.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防总关于进一步加强台风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防总关于进一步加强台风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10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防范强风、强降雨、海浪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建筑、涉海施工等企业,完善各项预防工作,强化人防、技防、物防措施,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的自查自纠,,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同时,要有计划的开展防汛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用演练锻炼企业应急指挥人员应对突发汛情的能力,促进企业预防事故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联系,协调联动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完善机制,分工合作,提高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输油、输气、供水、供电、供热管线等“生命线”和重要设施要提请地方政府,协调有关企业强化汛期安全保卫工作。
  三、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值班制度。特别是沿海地区安全监管部门、企业,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巡查巡检制度,做好队伍、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的准备,做到事故发生时拉得出、用得上、救得了。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到科学、快速、有效处置。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转发国家防总关于进一步加强台风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台风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汛〔2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要求,以及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提早部署,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各项保障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台风及其带来的强降水、强风、海浪、风暴潮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台风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我国是世界上受台风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登陆我国沿海的台风约7个,直接受台风影响面积47.8万平方公里,涉及地级以上城市82个,人口2.35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经过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多年持续不懈的努力,我国台风灾害防御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有效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着全球气候的变化,强台风、超强台风活动更加频繁,带来的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时有发生,台风灾害防御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为进一步做好台风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
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进一步完善台风灾害防御工程设施体系、监测预警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经济等措施,大力提升台风灾害防御能力,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二)工作原则。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应急处置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统一指挥与部门联动相结合,防灾减灾与避灾救灾相结合,着力落实各项防避抢救措施,依法防控、科学防控、防控,全面提升台风灾害防御综合能力。
  (三)工作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台风灾害防御应急机制基本健全,预警预案体系基本建成,台风灾害防御工程体系稳步推进,全民减灾避险意识明显增强。经过10年的努力,预警预案体系完善,工程防御体系达到台风灾害防御设计标准,台风灾害综合防御能力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预案体系建设。受台风影响地区要根据台风灾害特点、威胁范围以及工程设施的现状,按照以防为主、防避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台风灾害防御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明确台风灾害防御工作任务、责任、措施及实施程序。加强预案的演练和宣传,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工程体系建设。大力开展海堤(海塘)达标和配套设施建设,充分考虑海平面上升、地面沉降等因素,定期核定海堤(塘)工程防御标准。沿海和感潮河段城市工程设施建设要综合考虑防潮防洪排涝能力。强化水库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和科学调度,尽快完成病险工程除险加固任务。加强避风港、避风锚地等建设,扩大港口避风容量,完善港口台风灾害防御安全设施配套建设,提高防风防浪能力。
  (三)加强次生灾害防御。加大对台风影响区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隐患的排查和防治力度。加强对沿海地区建房选址、设计施工等的指导,建立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房屋防御台风及其次生灾害能力。加强对电力、通信、交通、供水、防洪、油气、化工等重要基础设施防风防浪防涝能力排查,切实落实有效措施,保障正常运行。
  (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受台风影响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基层民兵组织和工矿企业工程抢险专业力量等,建立协调有序、专兼结合、军地互补、保障有力的台风灾害防御应急抢险救援体系。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防汛机动抢险队等建立常设的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不断提高台风灾害抢险救援能力。
  (五)加强台风监测预报预警。加强台风、降雨、风暴潮、海浪、水文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台风监测预报体系,对台风生成、发展、消亡等各阶段风力、路径以及可能引发的降雨、风暴潮、海浪等提前作出预报,不断提高台风预测预报精确度和时效性。充分发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进一步加强台风预警、小流域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实现预警指挥视频到乡,预警信息到村入户。
  (六)加强人员转移安置。加强城乡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台风灾害防御工作首位,加强海上作业设施、回港避风船只、低洼易涝区域、风暴潮漫滩风险区、危旧工棚房屋、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等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强化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机制建设,研究制定防御台风灾害人员转移安置管理办法。
  (七)加强海上搜救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涉海单位要切实做好海上台风灾害防御
工作,及早组织海上航行和作业船舶进港避风,防范因台风引发的海上险情和事故。加强海上搜救能力建设,有效处置各种海上险情事故,实现海上搜救工作与陆地抢险指挥、救援体系的有机衔接。
  (八)加强救灾物资储备。易受台风影响地区要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装备和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台风灾害防御救灾物资、装备应急采购和征用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配送、分发管理制度,确保台风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及时到位,切实保障受灾众的基本生活。
  (九)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台风灾害防御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抢险救灾演练和台风灾害防御减灾知识进课堂、进社区、进渔村、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切实提高公众的台风灾害防御减灾意识,增强自防、互救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台风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组织体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台风灾害
防御工作的指挥协调,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台风灾害防御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行业台风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基础和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基层台风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人员。流域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流域内台风灾害防御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二)加强统筹规划。有关地区和部门制定的区域及行业发展建设规划要包括台风灾害防御相关内容,满足台风灾害防御的标准和要求。
  (三)强化台风影响论证。易受台风影响地区安排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台风灾害影响,进行科学评估,着力提高台风灾害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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