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作者:任学飞
来源:《现代企业》2017年第04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9月下旬在福建调研时提出来的,它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紧跟正风反腐当前形势,在执纪攻略上做出的战术规划。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思想认识、行动举措上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深刻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任务的科学判断,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方向,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等重要论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遵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只有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让党内生活严肃起来,真正管住绝大数,才能实现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有机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从严治党的创新之举,是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细化。既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理论创新,又是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纪检监察机关要实现由盯违法盯违纪抓大放小抓早抓小转变,真正体现和落实全面治党的要求。有效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做到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42: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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