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者:任学飞来源:《现代企业》2017年第04期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纪委书记王岐山2015年9月下旬在福建调研时提出来的,它既接续了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抓早抓小”的方法论,又紧跟正风反腐当前形势,在执纪“攻略”上做出的战术规划。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思想认识、行动举措上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深刻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性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任务的科学判断,指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深化“三转”的方向,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等重要论断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是回归党章“原教旨”的具体体现,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针对性和指导性,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遵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只盯着极少数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只有用党的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把管和治更多体现在日常,让党内生活严肃起来,真正管住绝大数,才能实现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有机统一。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是从严治党的创新之举,是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细化。既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理论创新,又是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党员干部,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纪检监察机关要实现由“盯违法”向“盯违纪”、“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真正体现和落实全面治党的要求。有效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实效,做到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的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