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签订《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签订《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9.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签订《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企业、档案管理机构:
  根据冀劳社[2000]57号、冀劳社[2005]18号文件规定,《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我市企业签订的《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以下简称《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已全部到期。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就签订《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新签订《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工作
  (一)《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已超过委托期限且需要继续保管职工档案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有关要求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申请,重新签订档案委托保管协议。
  (二)市属企业、档案管理机构及市内各区档案管理机构,其《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的换发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
  (三)各县(市)和区属企业,其《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的换发工作,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首次签订《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工作
  (一)凡符合《石家庄市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细则》(市劳社[2003]25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市劳社[2003]2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按《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办理流程(附件1)申请签订《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
  (二)各县(市)和区属企业的职工档案管理托管业务,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开展,对本辖区内的所属单位进行档案委托保管工作,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只与本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不得与个体中介组织签订《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
  三、加强督导检查
  每年市人社局将对被委托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内容见附件3)。对有违犯下列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或终止其档案保管协议。各县(市)、区要定期对被委托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
范有序。
  (一)擅自涂改、抽取档案内容的;
  (二)伪造档案材料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没收全部材料);
  (三)擅自公开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无故扣押职工档案的;
  (五)职工档案整理、保管、利用、转递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造成档案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档案保管部门明知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七)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四、相关规定
  (一)凡签订《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的企业,职工档案应由本企业负责管理,
不得将档案委托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二)各县(市)、区人社局按照市人社局的要求,严格落实有关档案委托管理规定,做好本辖区内企业的档案委托保管工作。未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档案管理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管理职工档案,应选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行档案托管。
  (三)按冀价行费[2008]39号《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免交相关费用。
  (四)签订《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的单位应纳入各级人社部门的管理,按石人社字[2010]203号文件要求,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同时,企业应签订集体合同并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五)职工档案材料的具体内容、归类、档案的规范文本可在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查询。
  (六)本通知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劳动关系处86689139
  附件1:签订《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流程(略)
  附件2:职工档案保管备案表(略)
  附件3:《河北省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定期督导检查内容
  附件4:职工档案保管条件(略)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3: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
  一、招录类:
  招用职工备案登记表(大、中、专和技校报到通知书或人事部门招干、聘干登记表,复员退伍、转业报到通知)。
  二、履历类:
  个人履历、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三、劳动合同类
  1、与企业行政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2、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说明;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4、改制企业,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下岗失业人员档案,须填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留原单位备案。然后,由原企业将职工档案转入当地失业保险机构保管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实现再就业后,由失业保险机构将档案转至职工新就业企业。
  四、工资评定类
  1、转正、定级及升级工资表;
  (1)冀劳[1984]55号文件
  (2)冀政办〔1986〕92号文件
  (3)冀劳人企薪[1986]320号《关于在部分国营企业建立职工正常升级制度的暂行规定》。
  (4)国发〔1989〕83号文件
  (5)冀政〔1990〕21号文件
  (6)冀劳人企薪〔1991〕126号文件
  (7)冀劳薪〔1993〕69号文件
  (8)冀劳〔1994〕55号文件
  (9)冀劳〔1996〕61号文件
  (10)冀劳〔1999〕78号文件
  (11)冀劳社〔2002〕54号文件
  (12)冀劳社〔2004〕229号文件
  (13)冀劳社办〔2007〕78号、〔2008〕109号文件
  (14)冀劳社办〔2007〕78号、〔2008〕109号文件
  (15)冀人社发〔2010〕53号文件
  2、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类
  政审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六、企业奖惩类
  1、奖励材料;
  2、处分材料。
  七、其他
  1、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2、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3、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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