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0.10.14
【字 号】闽交政法〔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交政法〔2020〕10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运输中心、交通执法总队、交通通信与应急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工作,优化许可服务和管理,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自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要求做好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服务管理等工作。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负责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总体协调,及时了解收集意见建议。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0月14日
 
福建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切实提高跨省大件运输协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跨省大件运输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是指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经许可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行驶公路的行为。
  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一)Ⅰ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二)Ⅱ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三)Ⅲ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第五条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跨省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和管理工作。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厅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省区域内跨省大件运输许可总体协调,具体承担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收件、分发、发证等工作。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负责我省高速公路辖区内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线路审查、勘验和服务保障工作。
  福建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公路中心”)负责我省普通公路辖区内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线路审查、勘验和服务保障工作。
  各高速公路执法支队、各地市公路管理机构(指普通公路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机构和养护管理单位,下同)具体负责跨省大件运输起运或途经本地沿线许可线路审查、勘验和服务保障工作。
  各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跨省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检查工作。
  福建省交通信息通信与应急处置中心负责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的运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跨省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
  承运人可通过现场或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申报申请,经起运省及沿线省份审批通过,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组织大件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
  第七条 申请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
  属于Ⅲ类大件运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承运人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记录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主要采用绘图或者照相的方式,对车货总体轮廓进行记录,能够清晰显示车货外廓具体参数的,并且包含正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的证明材料;
  (二)护送方案,主要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预案等相关内容。
  通过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应为材料原件的彩电子扫描文件。
  第八条 承运人应当如实向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厅行政服务中心不得要求承运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跨省大件运输许可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
  厅行政服务中心不予受理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应当在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备注说明原因。
  第十条 厅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分发我省起运或途经我省的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后,省高速集团和省公路中心应当通过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及时向沿线各高速公路执法支队、各地市公路管理机构派发。
 
第三章 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以我省为起运地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厅行政服务中心在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则分发至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
  第十二条 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收到跨省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及时下发至沿线各高速公路执法支队、各地市公路管理机构,并同时向起运地下发勘验任务。
  第十三条 各高速公路执法支队、各地市公路管理机构自签收受理之日起(工作日上午收到申报件的按照当日开始计算时限,下午收到申报件的按照收件第二日开始计算时限),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Ⅰ类大件运输申报件(以下简称Ⅰ类件)为1个工作日,Ⅱ
类大件运输申报件(以下简称Ⅱ类件)为2个工作日,Ⅲ类大件运输申报件(以下简称Ⅲ类件)为3个工作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4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39155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运输   大件   跨省   公路   并联   车辆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