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原文

洗冤集录原文
1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佑七年1247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佑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不传。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本此外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2卷本清代多种刻本与元刻本完全相同。还有1937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现较通行的有法律出版社1958年的《洗冤集录点校本》众出版社1980年出版杨奉琨校译本《洗冤录校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1年出版贾静涛点校本。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少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嘉熙六年1239升提点广东刑狱后又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佑年间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协助湖南安抚大使陈处理大使行府一切军政要务。宋慈居官清廉刚正体恤民情不畏权豪决事果断。20余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时间与刑狱方面有关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因而对于狱案总是审之又审“不敢生一毫慢易心”。发现吏仵奸巧欺侮则亟予驳正若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决不率然而
行。认真审慎的实践得出一条重要经验“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于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等数家荟萃厘正参以自己的实际经验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供省内检验官吏参考以指导狱事的检验达到“洗冤泽物”的目的。宋慈死后理宗为表彰他的功绩曾为其御书墓门。其挚友刘克庄后村在墓志铭中赞他“奉使四路皆司臬事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滑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本书5卷53目约7万字。前有作者自序。卷1包括条令、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等目卷2—卷5分列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等项。《条令》目下辑有宋代历年公布的条令29则都是对检验官员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其余52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内容亦有穿插交错但细加缕析其内容大致可分三方面1、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2、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3、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本书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观察和归纳有的达到相当精细的程度。主要成就有尸斑的发生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棺内分娩的发现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的条件自缢、勒死与死后假作自缢的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而死的尸体所见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杀、他杀的鉴别致命伤的确定焚死与焚尸的区别各种死亡 2 情况
下的现场勘验方法等。第52目“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缢、水溺、暍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及单方数十则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 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
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佑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
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佑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3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中国古籍全录 HTTP://GUJI.A
RTX.CN/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中国古籍全录
HTTP://GUJI.ARTX.CN/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 4 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
已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
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 5 ?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中国古籍全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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