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力的辩证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经济权利
政治权力的辩证关系
张意梵
**张意梵,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92页。
【内容提要】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只满足于从马克思对社会 形态的既有论断来认识历史唯物主义。从政治哲学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力 的角度来论证社会形态的转变过程还相对不太充分。本文试图从经济权 利的形成、经济权利产生政治权力、政治权力赋予经济权利、经济权利 对政治权力的否定以及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力的统一和消亡,即经济权利 与政治权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具有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来阐释历史唯物 主义理论。
【关键词】历史唯物主义经济权利 政治权力 社会形态 辩证 统一
马克思在论述社会形态的过程中,有过如下的表述:“大体说来,亚细 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 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①马克思的这个论断是历史唯物主义对社会形 态转变的经典论述,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学者把它总结为原始社会、奴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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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再加上人类共同向往的美好社会—
义社会,正好是五种典型的社会形态。
其实在这几种社会形态变迁过程中,阶级与阶级之间的经济权利和政府的政治权力始终处于辩证的关系中。随着不同阶级之间力量的变化,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经济权利和政府的政治权力之间处于一种持续不断的互动关系中,这种互动的辩证关系时而呈现平衡状态,时而呈现非平衡状态,就是在这种平衡和非平衡状态之间,社会不断进步。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权利概念最开始时并不存在,它是渐渐形成的。
一经济权利的形成
人类要想生存下去,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其次要有一定的饮食来保证自身的存活。所以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的时候,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过着居的生活。因为居可以尽可能地保证他们不被其他动物所伤害以及能够更加成功地捕到猎物,换言之,那时的人是以体为基本生存单位的。“当时人们靠狩猎、捕鱼、畜牧,或者最多靠耕作为生。在人们靠耕作为生的情况下,这种所有制是以有大量未开垦的土地为前提的。在这个阶段,分工还很不发达,仅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形
成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①那时的人主要是靠打猎以及采摘野果为生,劳动的所得只能维持正常的生存和繁殖需要,基本没有剩余。那时人们的生命是整体性的生命,财产也是居部落的财产,个人必须依靠体部落,所以也并不产生个人财富的积累。
随着人们实践活动的增加,人们开始慢慢制造甚至保存工具,狩猎所得也慢慢增多,劳动成果也逐渐有了剩余。工具的运用,保证了更少的人进行合作也能成功地捕捉到猎物,劳动所得可以养活更多的人,甚至一部分人可以空闲起来,只让另一部分人外出劳动。这个时代基本是野蛮时代,“野蛮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②。这时劳动所得除去维持正常的生活还有剩余,人们便开始想着如何储存,或者让活着的猎物进行繁殖,甚至种植可供食用的野果,这便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2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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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了家畜以及后来被种植出来的粮食。正如恩格斯所说:“生产的不断增长以及随之而来的劳动生产率的不断增长,提高了人的劳动力的价值。”①劳动产品的剩余自然而然地就会产生人们对剩余所得的占有,这些被占有物就是人类的早期财产。
对于这些早期财产的表现形式,人们并没有形成明确的经济权利意识,只是认为这些劳动所得只是供氏族和部落生存下去,并且他们认为这些财产并非绝对应然地归他们所有。因为,这些财产随时有可能被其他氏族和部落抢走,如果被抢走,他们甚至会认为这些财产就天经地义地属于他人了。这时的社会观念就是弱肉强食,没有明确的财产意识,更没有权利意识。
但是,在人们的潜意识当中当然会认为这些财产属于本部落的劳动所得,就应该属于本部落,只是其他部落很可能通过“掠夺”的方式把该部落的财产据为己有。即使他们想建立一种规范,通过互相承诺的方式尊重各自的财产所得,但是这种规范并没有绝对的安全效果,因为没有高于部落的外在强制约束力,有些部落随时可能违背承诺,对别人的劳动所得进行侵犯。通过暴力掠夺得来的财产,人们会认为这些财产也是通过他们的“掠夺”劳动获得的,可以说那时候的财产占有力是非常微弱的,基本没有财产权意识。部落和部落之间虽然各自都进行着正常的生产,但是它们之间的矛盾却始终存在,各部落之间随时都会威胁着各自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论述到这里了,想说什么问题呢?还是让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为了能 够更好地生活,我们会想方设
法保证我们的生命的延续以及提高我们的生活水平,通过内部的团结增加集体的总体力量,是提高我们自身资源稳定持有的可能性、不被别人所掠夺和侵占的一个必要的办法;同时,也可以更加便利地对其他体的财富进行掠夺以提高自己的资源占有量。在这种情况下,部落之间的联盟是完全必要的,“部落联盟至少是在个别情况下把亲属部落联合在一起。这种简单的组织,是同它所由产生的社会状态完全适应的……它能够处理在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内部一切可能发生的冲突。对外的冲突,则由战争来解决”②。这样的部落对内开始有了更多的合作,对外则存在一定的战争。
在战争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俘虏,由于这时候的生产力已经有了提高,让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8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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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俘虏进行劳动除了可保证他们自身的存活之外,他们的劳动产品还可能有剩余,可以为部落创造更多的财富,所以胜利者一方并不将俘虏杀害,而是对他们进行人身自由限制,迫使他们进行生产劳动。所以,那时人们“为了占有最好的土地,也为了掠夺战利品,进行着不断的战争;以俘虏充做奴隶,已成为公认的制度”①。正是在氏族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自由民和奴隶便出现了,“除了自由民
和奴隶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差别——随着新的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耕地起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逐渐完成的”②。在这一过程当中,家庭、私有制也就产生了。私有制产生后,经济权利的观念就会应运而生,经济权利意识也就从这个时候产生了。
二经济权利产生政治权力
经济权利的产生,伴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一些氏族和部落依然会通过打猎、采摘野果和战争掠夺的方式,来保存和发展自己的力量。作为部落共同体只有尽可能地保存整体力量,这样才可能更好地防御外敌,保存整体力量的方法就是防止内部斗争分散力量,所以内部之间要有稳定而有益的合作。要使自身的力量有效地保存下去,如果不能够有力合作的话就会走向直接的冲突和分裂,这样各部分的力量就会变小,很可能就会被其他集团所消灭。同时,部落联盟在保存或增强自己力量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和其他一些部落发生战争,战争结束之后会产生一些俘虏。在早期这些俘虏会被杀掉,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这些俘虏就不会被杀掉了,而是让他们存活下来从事生产劳动,由于他们不享有和其他人相同的人身自由,只是作为物被其他人所占有,所以他们被称为奴隶。奴隶的产生使社会慢慢开始有了分化,正所谓“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③。因此随着原始部落的不断瓦解,奴隶社会也就产生了。
奴隶社会首先肯定的就是奴隶主对奴隶的绝对占有,也就是说奴隶是作为一种私有财产而被奴隶主所占有,从这种意义上讲私有财产在事实上已得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20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8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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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肯定。私有财产的产生使人们有了保护这些财产的意志,就产生了财产的归属观念,也就是经济权利观念。经济权利观念的排他性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才能产生实际的效果。但是如何对这种占有具有明确的排他性呢,也就是说如何使这种占有获得他人和公众的同意呢?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需要有强制力作为保障,这样才具有真正的保障效力。
这时的经济权利观念只是在奴隶主阶级中存在,奴隶主作为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具有绝对的统治权,奴隶只能是无条件地服从奴隶主,这种统治意识的绝对表达正是整个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呈现,奴隶主阶级的经济权利对奴隶阶级来说很自然地就转化成政治上的统治权,即政治权力。同时,为了避免统治阶级内部进行斗争,防止统治阶级作为统治集团力量的削弱,统治阶级内部也应该建立一套稳定统治阶级力量的规则,这就必然需要统治阶级内部也应该相互尊重各自的经济权利,相互之间不得随意掠夺和侵犯各自的财产,这样可以使整个社会制度更加稳定,也更加方便统治阶级进行统治。
“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
—公共权力,即国家。”①也就是说,规则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
要想行之有效,必须有强制力,即需要有执行这一套规范的机关,行使这些公共权力的机关就是国家。在对国家进行解释时恩格斯说道:“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②也就是说,这样的暴力机关是大家都认同(更确切地说是不得不认同)的机关,即这种暴力机关所实施的暴力是统治阶级基于对自身经济权利的保护而形成的。这种通过暴力推行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这就是一个社会为了保障经济权利而产生的相应的政治权力。
三政治权力赋予经济权利
对经济权利的保障产生了政治权力,政治权力就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2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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