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上学期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及其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有三大思想渊源,它们分别是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分析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历史局限性,指出了黑格尔思辨法哲学的实质,第一次指出无产阶级是能够实现人民革命的根本力量。成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奠基之作的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深刻论述了马克主义法理学的核心思想,如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诞生。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旗帜鲜明地坚持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立场,以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根本宗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并互相作用;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变化。法的本体论问题(法是什么):法与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以及法与上层建筑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从社会生产方式来理解法)。法的价值论问题(法应当是什么):重新确立了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包括人本主义标准,生产力标准,现实主义原则,历史主义原则等);重新诠释了法律的目的价值(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自由,秩序,正义,人权等法律目的价值作出了科学的解释,
为这些目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
2.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的本质学说资产阶级意志说(卢梭,黑格尔);命令说(霍布斯,边沁,奥斯丁);规则(哈特);判决说(格雷,卢埃林,弗兰克)行为说(布莱克);社会控制说(庞德);事业说(富勒)【历史局限性】无产阶级本质和现象是一对范畴。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法的本质则深藏于法的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法根植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要理解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条件)
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指的是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则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这就揭露了法的阶级本质。虽然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法所体现的是“公意”。而非“众意”。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指的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伦理,法学家的注解等。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的是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内容。生产方式
之所以是根本因素,是因为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还有其他的因素。对法律而言,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不同层次的本质。
3.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一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它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法在形式上具有调整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法调节的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是反复适用的。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社会规范种类繁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一种。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一点是: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国家创
制法的方式有两种:国家制定的法,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认可的法一般是指习惯法。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极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法的统一有赖于国家的统一和政治上团结。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的权威性主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的权威代表着国家的权威,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
三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法属于“应然”的范畴,而不属于“实然”的范畴。属于实然范畴的是规律。规律(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出现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法律(当某一预设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作出,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在制定或完善法律的过程中,就要求做到主观和客观相统一,使主观意志符合客观规律。
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即强制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违反者进行强制制裁。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法的强制力是潜在的,不为人们所感知,而当人们的行为触犯法律规范时,法的强制力才会显现出来。
总结: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饱和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的特征:个别性,局部性;多样性,差别性;不可分割性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简化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往往用“法律规范”作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统称
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不规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和具体的法律后果,每个法律概念都有其确切的法律意义和应用范围。
分类:涉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人的体),涉事(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涉物(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与权利和义务相联系。概念的特点和独特功能是:它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即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结构。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是对另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与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
法律规则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依其规定人们行为的方式,分为命令式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肯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机关随意变更或违反。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以建立或调节国家所需要的法律秩序。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具有任意性。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这类规则绝大多数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分为三类:委任规则(强式和弱式):指示国家机关修改,制定或废除法律;组织规则:指示国家机关执行某一方面的国家职能,或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调整,改革等;审判规则:指示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规范性规则的“假定”,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可以直接适用,不加任何解释。标准性规则的有关构成部份(事实状态,权利,义务或后果)不甚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法律规则按其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调整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这些规则之外,无论是否存在调整性规则,人们都有可能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
构成性规则的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构成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有赖于这些规则,即构成性规则先于它所调整的活动,没有这种规则,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都是不可能的。遵守构成性规则是能够从事这些规则所调整的活动的必要条件。
总结:在法的体系中规则的优点和独特性是: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类。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全局性和根本性)公理性原则虽然具有历史性和地域性,但因为它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二者的不同在于:政策性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公理性原则是不分地域的;公理性原则着眼于平等公平善良的道德原则,要求同样情况同等对待。而政策性原则因其着眼于功利(利弊比较)而允许差别变更。无论是公理性原则还是政策性原则,都有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之分。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决定着法的内在统一性和稳定性。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或某类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直接出发点。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8: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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