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15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15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7.14
【文 号】农办议〔2017〕92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815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7〕92号
黄光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扶贫产业发展奖补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是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纽带,是提高产业扶贫效益、降低风险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引导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扶贫开发,不断加强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为推进贫困地区特产业发展,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进程,提供了坚强的支撑。
  一是强化政策支持。2016年4月,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门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贫困地区发展特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农计发〔2016〕59号),明确提出要培育壮大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等途径,与贫困户建立稳定带动关系,鼓励股份合作帮扶模式,推广订单帮扶模式。政府扶持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贫困户。
  二是不断加大扶贫开发投入。2016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首次突破1000亿元,其中中央资金667亿元, 比上年增长43.4%,省级资金超过400亿元,比上年增长50%以上。2017年,中央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61亿元,连续两年增长超过30%。各地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和产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资金用途,支持贫困地区贫困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7〕22号),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根据文件精神,贫困县可依据统筹使用上级财政下达的纳入整合范围的相关财政涉农资金,围绕自身需求,因地制宜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
  三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为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2003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14亿元,采取切块下达方式,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发展粮食、农机、畜牧、林果等类型农业合作社,重点用于支持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提供培训及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
  四是大力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不设抵押担保门槛,实施优惠利率,对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保证应贷尽贷。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与新型经营主体签订入股合作协议,新型经营主体可享受相应的贷款优惠政策。目前,各地已探索出多种合作模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如重庆石柱县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合作社贷款、贫困户分红”方式,由县政府向银行注入风险补偿金,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的10倍向以贫困户为主体社员的合作社发放贷款。当地饲料龙头企业与生猪养殖合作社对接,组织所属的130户贫困户向农村商业银行贷款650万元,贷款由龙头企业使用、偿还并享受贷款优惠政策。同时,连续三年每年分别按所使用贷款金额的6%对贫困户进行固定分红,按不低于所使用贷款金额的0.8%的比例进行效益分红,使龙头企业和贫困户实现双赢。截止2017年3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812.7亿元,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433.5万户,分别较年初增加154亿元和31.5万户,户均贷款4.2万元,扶贫小额信贷支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已占到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的18.8%。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引导各地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加大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帮助贫困地
区引进适合当地的龙头企业,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增值能力和吸纳贫困农户就业增收能力。同时,指导贫困地区创新贫困户、村集体、企业多方受益机制,把带动贫困户精准受益作为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安排产业扶贫项目的前置条件,通过项目牵引,把贫困户“粘”在产业链上;加快总结推广各地探索成功的直接帮扶、订单帮扶、股份合作、托管等产业精准扶贫模式,引导贫困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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