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9.30
【文 号】保监发[2005]85号
【施行日期】2005.09.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5年9月30日 保监发[2005]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简称保标委,下同,英文全称China Insurance Industry Standardization Technology Committee,英文简称CIISTC)(SAC/TC180/SC1)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在保险业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工作以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联系工作。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标委进行领导和管理,保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符合保险业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负责组织制定保险业标准体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 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定期复审已颁布的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订、补充、确认或废止的意见。
  第八条 负责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对
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提出对ISO有关保险标准文件的意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与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议保标委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审议、通过保标委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保标委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保标委设委员40名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可聘请在金融、保险专业享有盛誉的学者、专家担任保标委的顾问。
  保标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保标委委员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为止。如因退休、离职、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代表本单位履行委员职责的,应由委员单位及时提出委员变更申请,经保标委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备案。
  保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保标委委员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委员构成如下:
  (一)保险监管机关代表;
  (二)保险公司代表;
  (三)有关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
  (四)特邀专家。
  第十四条 保标委委员资格:保标委委员(简称委员,下同)以专家和单位代表的双重身份参加保标委,应由在保险业务或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选聘: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聘任,委员可连聘连任。
  要求: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或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保标委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保标委有权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免去其委员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对于保标委委员,其所在单位具有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推荐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委员在保标委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保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有权对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有责任支持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
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推进已颁标准的实施。
  委员单位应按时交纳会费,委员应积极参加保标委的工作,应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完成标准审核工作及保标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委员在参加保标委工作期间应严守纪律、注意保密,未经保标委批准,不得将有关文件、资料交给与保标委工作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保护保标委合法权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保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保标委(年会)闭会期间,负责保标委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保标委秘书处是保标委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细则由保标委审查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秘书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建。
  保险行业协会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保标委应派专门联系人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
  第十八条 保标委应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报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协调。
  第十九条 保标委可根据标准项目需要组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确定人员组成,工作组人员资格需由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工作组应参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保标委根据保险业标准化建设的需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保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并协助、指导和督促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由秘书处负责分送保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报秘书处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组织保标委委员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方式和审查组长由主任委员确定。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提交审查人员。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如需表决,必须有参与审查的全体委员和专家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会审情况需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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