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用途规定

公司规定注册资金用途规定
 
公司法规定注册资金用途
  注册资金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由财产的数额体现,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时由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
  企业要进行经营,必须要有一定的"本钱".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
  我国《公司法》也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金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
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实行实缴的,注册资金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金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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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
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金。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金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金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金,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金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金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金,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金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金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26: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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