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系统无线传输设备射频技术指标与测试

视频监控系统无线传输设备射频技术指标与测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作在336MHz~344MHz或1785MHz~1805MHz频段视频监控系统无线传输设备的主要射频技术参数、限值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在336MHz~344MHz或1785MHz~1805MHz频段视频监控系统中的无线传输设备,包括、中继台和便携台等设备。
2 技术要求
2.1 通用技术要求
2.1.1 工作频率
2.1.1.1 概述
视频监控系统无线传输设备的用户应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台站执照,并按照执照中指配的工作信道使用,不可随意更改工作信道。
2.1.1.2 336MHz~344MHz频段视频监控系统无线传输设备
336MHz~344MHz频段视频监控系统无线传输设备的信道间隔为2MHz。
336MHz~344MHz频段视频监控系统无线传输设备的中心频率可由公式(1)得出:
(1)
f
=N
+
2
337⨯
c
式中:
f——设备工作中心频率,单位为MHz;
c
N——整数,取值范围0~3。
2.1.1.3 1785MHz~1805MHz频段视频监控系统无线传输设备
1785MHz~1805MHz频段视频监控系统无线设备可使用250kHz或者500kHz信道间隔。和终端设备允许多信道合并使用,最大允许使用5MHz,终端类设备最大允许使用1MHz。
当信道间隔为250kHz时,其设备工作中心频率见公式(2):
+
=)
f
+
(N
.0
1785⨯
1
25
125
.
(2)
c
式中:
f——设备工作中心频率,单位为MHz;
c
N——整数,取值范围1~80。
当信道间隔为500kHz时,其设备工作中心频率见公式(3):
=)
+
+
f
(N
1
1785⨯
5.0
125
.
(3)
c
式中:
f——设备工作中心频率,单位为MHz;
c
N——整数,取值范围1~40。
2.1.2 天线端口
视频监控无线传输设备的天线端口分别开路、短路3min后,其射频性能不变。
视频监控无线传输设备天线端口阻抗为50 。
2.1.3 工作电压及供电
便携台应采用机内电池供电方式,其电池类型和电源标称电压应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
和中继台可采用交流市电供电方式,也可有直流电源的供电接口。
2.2 射频性能要求
2.2.1 发射机射频性能要求
336MHz~344MHz频段发射机的射频性能指标应按表1和图1的要求执行。
表1 336MHz~344MHz频段发射机射频性能指标
序号项目指标要求
1 载波频率容限≤2×10-6
2 发射功率
便携台≤5W
/中继台≤20W
3 输出频谱应符合图1的要求
4 占用带宽<2MHz
5 杂散发射
天线端口
9kHz~1GHz范围内,≤-36dBm
1GHz~12.75GHz范围内,≤-30dBm
载波中心频率f c±5MHz范围内为杂散发射免测频段机箱端口
30MHz~1GHz范围内,≤-36dBm
1GHz~12.75GHz范围内,≤-30dBm
载波中心频率f c±5MHz范围内为杂散发射免测频段图1 336MHz~344MHz频段发射机输出频谱模板
1785MHz~1805MHz频段发射机的射频指标应符合按表2、图2和图3的要求。
表2 1785MHz~1805MHz频段发射机射频性能指标序号项目指标要求
1 载波频率容限:≤0.5×10-6;终端:≤10×10-6
2 发射功率
便携台≤23dBm/MHz /中继台≤33dBm/MHz
3 输出频谱应符合图2或图3的要求
4 占用带宽
便携台<1MHz
/中继台<5MHz
5 杂散发射天线端口
9kHz~1GHz范围内,≤-36dBm
1GHz~12.75GHz范围内,≤30dBm
载波中心频率f c±2.5倍信道间隔范围内为杂散发射免测频段机箱端口
30MHz~1GHz范围内,≤36dBm
1GHz~12.75GHz范围内,≤30dBm
载波中心频率f c±2.5倍信道间隔范围内为杂散发射免测频段
图2 1785MHz~1805MHz频段5MHz带宽发射机输出频谱模板
图3 1785MHz~1805MHz频段1MHz带宽终端发射机输出频谱模板
2.2.2 接收机射频性能要求
336MHz~344MHz频段接收机的射频性能指标应按表3要求执行。
表3 336MHz~344MHz频段接收机射频性能指标
1785MHz~1805MHz频段接收机的射频性能指标应按表4要求执行。
表4 1785MHz~1805MHz频段接收机射频性能指标
2.3 环境适应性要求
2.3.1 环境适应性测试项目
常温下各项技术要求检验合格的被测样机,在进行各项环境试验时,需进行初始、中间和最后三个阶段的以下射频性能参数测量:
——载波频率容限;
——发射功率;
——接收灵敏度。
2.3.2 环境适应性指标要求
被测样机进行环境适应性测量时,4.2条规定的射频性能允许下降的限度规定如下:
——载波频率容限比常温实测值偏差≤1×10-6;
——发射功率比常温实测值偏差≤3dB;
——接收灵敏度对常温实测值偏差≤6dB。
3 射频性能测试方法
3.1 测试条件
3.1.1 正常条件
正常条件包括:
——正常温度:15℃~35℃;
——相对湿度:20%~75%;
——正常电压:由铅酸蓄电池供电的设备,正常电压为标称工作电压的1.1倍;其他供电类型的设备,正常电压为标称电压;
——正常气压:86kPa~106kPa。
3.1.2 极限条件
极限条件包括极限温度和极限电压,其中极限温度的要求分别为:
——-33℃~55℃:适用于室外型或者环境温度不可控制条件下工作的/中继台及所有的便携台;
——0℃~40℃:适用于室内型或者环境温度可控制的条件下的/中继台。
极限电压的要求包括:
——使用交流电供电的设备,极限测试电压为标称交流电压±10%。
——使用铅酸蓄电池的设备,极限测试电压为标称电压的1.3倍和0.9倍。
——使用其他类型电池的设备:
•镍氢电池及锂电池,极限测试电压下限为标称电压的0.95倍;
•汞电池及镍镉电池,极限测试电压下限为标称电压的0.9倍;
•无极限测试电压上限。
3.1.3 对被检测样品的要求
被检测样品应满足如下要求:
a)被检测样品可以是制造商送检或检测部门按规定抽检的产品,凡送检或抽检的样品,制造商应
提供检测所需的技术文件和检测辅助装置,方可进行检测。辅助检测装置包括:能够与标准的检测仪器相连的射频转接头或射频线缆;需要连接外接电源的供电线缆;连接接收机音频输出端口和发射机音频输入端口的音频线缆等。整个检测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打开机壳进行测量。
若需打开机壳测量,应在检测报告中进行说明。
b)对采用一体化天线设计的样品,制造商应提供整个测试频段范围内具有稳定特性的辐射转换装
置(即具有把辐射发射信号转换为传导发射信号的功能),该辐射转换装置与检测设备相连,代替辐射发射方式。若不能提供该装置,则应在本标准附录A规定的测试场地采用替代法进行检测。
c)在进行发射机辐射杂散发射和接收机辐射杂散发射测试时,对采用一体化天线的样品,按正常
使用时的天线连接进行;对采用的非一体化天线的样品,需要匹配标称负载替换正常使用的天线进行。
3.1.4 标准试验输入信号
标准试验输入信号应符合制造商声明的音、视频格式,编码速率,调制方式以及纠错方式等内容。
3.1.5 射频性能测试频率
射频性能测试时,分别在工作频率范围的低端频率、中间频率以及高端频率来选择测试频率,以保证设备在全频段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
3.1.6 测量设备不确定度要求
测量设备所提供的测量结果应满足表5规定的扩展不确定度要求。
表5 测量不确定度的最大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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