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采集要求

数据采集总体要求
a)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和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采集中都针对不同类型分别定义了不
同的采集标准,该标准只适用于勾绘或编辑地类边界过程中对一些难以确定
类型的小图斑进行“就近就大合并”时参照采用。无论是人工还是自动分类,
如果能够确保分类结果正确,最小图斑面积不受此指标的限制,即分类后的
图斑面积即使小于该指标,也不需要进行就近合并,但指标向下浮动一般应
控制在 30%以内。
b) 各项普查内容的采集要求与选取指标应遵循 GDPJ 01-2013 中的要求。使用优
于1米分辨率影像采集要素信息时,应遵循规定的地物要素实地大小要求;如
果使用较低分辨率的影像进行采集,难以识别规定的实地大小要素时,可适
当放宽要求。要素分类代码应按照 GDPJ 01-2013 中规定的代码进行转换和记
录。
c) 整合处理时,原则上不对数据的空间位置进行改动。但由于各省 1:10000 基
础地理信息数据情况不一致,必须利用本次普查提供的正射影像数据进行补
充更新。对于 1:10000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未覆盖或难以获取利用的区域,应
参照 1:50000 动态更新数据,以本次普查提供的正射影像数据为准进行补充
更新。
d) 根据各省区或城市的需求,可细化或扩充普查要素内容及属性,所增加内容
需按 GDPJ 01-2013 要求扩充,并在技术设计书和技术报告中明确说明。
e) 若相邻地理区域覆盖影像的时相差异较大影响解译,可选择其中的一个作为
基准时相,收集相应时相的较低分辨率遥感影像进行比较确认,对分类和识
别结果进行适当调整。
f) 相邻区域被不同类型影像覆盖时,需注意不同影像的波段设置差别带来的光
谱差异,对邻接区域地物要素的提取和分类应以人工为主,并优先采用光谱
特征以外的其他解译标志。
g) 外业核查时,与影像上反映的情况相比,如果实地覆盖类型发生明显的非季
节性根本变化,以外业核查结果为依据最终确定覆盖类型;如果地理国情要
素的位置、范围、属性等发生明显变化,超出采集精度要求,应以实地情况
为准,设法进行更新。
h) 部分地表覆盖分类图斑与对应的地理国情要素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约束关
系,主要包括:
1)水域范围和水域要素。地表覆盖分类中归为水域类型的图斑一般位于河
渠、湖泊和库塘等要素实体的内部,只有依据的影像正好是丰水期拍摄
的,两者的范围才可能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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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轨道路路面范围与道路要素。地表覆盖分类中归为无轨道路路面类型的
图斑范围内可能会有对应的符合要素实体采集条件的道路要素;但由于遮
蔽、数据源识别能力等原因,有道路要素的地方其地表覆盖分类不一定是
无轨道路路面类型,可能是植被或其他遮蔽道路的覆盖类型。也就是说,
所有按要素采集的道路中心线,在未被完全遮蔽且影像可识别的地区,必
须与地表覆盖分类中的无轨道路路面图斑保持空间位置和属性值的一致
性。
3)房屋建筑区与单位院落。单位院落与房屋建筑区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
系,但位置上有关联性。单位院落的范围内,一般应该存在属于房屋建筑
区的地表覆盖类型。
4)堤坝覆盖类型与堤坝要素。堤坝要素用线表示,应该位于作为覆盖类型的
堤坝图斑范围内。
6.3 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要求
a) 地表覆盖层数据以矢量数据集方式提交。生产过程中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采集
编辑,但最终成果需要转为矢量方式,并经过拓扑检查(拓扑容限值小于 0.5
米),确保无缝隙、重叠等错误后再提交。
b) 地表在空间上被多种类型立体层叠覆盖的情况下,地表覆盖分类一般采用“就
近就大”的原则,即以面积占绝对优势的类型为主。如桥面跨越大面积的水
面,应归入水域类型;有屋顶绿化的范围,应归入房屋建筑区;不同高低植
被立体覆盖的范围,以顶层树冠的优势类型确定其植被覆盖类型。
c) 耕地、库塘等连片区域内部地块之间的田埂、小路、水渠、林带等狭长条
带,如果宽度在 5 米(含)以下,或者连片达不到相应类型的采集要求的,可
以就近归并到相邻的耕地、库塘类型中。
d) 被地膜或人不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简易塑料棚覆盖的耕作土地归为耕地
所属类别;具有一定设施、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大棚,依据覆盖物性质视
为构筑物归入“温室、大棚”一类。
e) 道路和河渠旁边成行排列的树木如果达不到乔木林定义的标准,即行数在两
行以下或林冠冠幅垂直投影宽度在 10m 以下的,不单独归类,按照“就近就
大”的原则归入相邻主要地类。
f) 植被覆盖类型中通过影像甚至实地核查均难以区分人工和自然的类型,一般
采用“自然优先”的原则进行归类。如人工繁育的树林或草场,从影像上甚至
实地核查均难以确定是否为园地或人工草地,优先归入林地或天然草地的相
应类别。
g) 房屋建筑区的最小图斑对应的地面实地面积为 1600 平方米。根据房屋建筑高
度、结构、排布规律、建筑密度以及外部道路和其他明显界限确定的房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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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区内,连片的绿化林地、绿化草地、硬化平地、无轨道路路面等类型,若
其面积小于 1600 平方米,即使达到各类型的最小图斑要求,也不再单独归
类,直接并入各类房屋建筑区类型;如果连片面积大于 1600 平方米,应单独
归类,一般不宜全部归并到房屋建筑区一个图斑中。
h) 房屋建筑区中,纯粹房屋建筑的占比应在 10%以上,低于 10%的,范围内房
屋建筑应分别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其他类型也应单独归类;房屋建筑区
的范围通过连接围合该区域的各个房屋建筑的轮廓转折点形成;勾画房屋建
筑区范围时,在包含相同房屋建筑数量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持外廓线包含
的范围最小。
i) 对有围墙、栅栏等明显隔离设施、与周边其他建筑在高度、结构、排布规律或
建筑密度等方面有较大差别、位置较为独立的院落式房屋,围墙范围内的面
积超过 1600 平方米且房屋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院落 10%的,整个围墙范围内
视作房屋建筑区,并依据房屋的平均层高和实际建筑密度归入到对应的房屋
建筑区类型中;围墙范围内的面积低于 1600 平方米且房屋建筑的占地面积超
过院落 10%的,整个院落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否则,不宜把整个院落归
为一类,院落范围内达到指标要求的各类型应单独归类。
j) 对于城镇地区内在形态、结构、高度、规模等方面明显不同于周边其他房屋建
筑的大型单体建筑,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由完全
如何采集数据连接在一起的房屋连续覆盖、与周边其他类型有明显分界线、范围内全部或
接近全部为房屋建筑的区域,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对于乡村地区集聚程
度较低、自然散乱分布、被其他类型分隔的房屋建筑,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
类。
k) 高架铁路、高架路分别按有轨道路路面、无轨道路路面分类;当大型桥梁穿
越河流、峡谷时,地表覆盖依据桥梁下真实的地表,如水域、植被等进行分
类;立交桥、匝道按照无轨道路路面分类;车行道两侧的人行道,一并归入
无轨道路路面一类。
l) 人工长期堆积的各种矿物、尾矿、弃渣、垃圾、沙土、岩屑等(人工堆积物)
覆盖的地表才归入堆放物一类中,对于以短期或临时存放货物为主要目的的
堆放场,其堆放物和数量经常发生变动,应归入硬化地表(及其下级)类。
m) 荒漠与裸露地表只表示各类自然裸露的地表,不含人工堆掘、夯筑、碾压等
方式形成的裸露地表或硬化地表。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6:2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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