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地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杜绝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地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不包括井下消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坚持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职责:
(-)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八条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消防工作进行计划、安排、布置、总结、分析等。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会议。
(七)督促落实消防事宜。
(A)督办消防问题与隐患整改。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公司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副组长:各分管领导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综合部,综合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调度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公司地面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职责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机关办公楼、2#联建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办公楼、联建楼、职工食堂、公寓楼及招待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机电管理部负责各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地面生产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安全管理部负责地面火药库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监督消防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工作。
(五)各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负责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六)其他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各部门、区队及外委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消防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上级文件精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综合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十四条调度室牵头对上下工业广场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对所查出的消防问题、隐患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严格监督整改。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隐患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单位负责人必须签字并安排处理。如拒不接收隐患通知书或不及时整改的,将视其情节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所有职工应熟知报警电话和消防常识,掌握灭火器材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灭火器标签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施应当根据建筑规模和火灾危险程度,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范,并将《建筑防火审核登记表》交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设施内容不得改变,工程竣工后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消防职能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设专人管理。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第四章消防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综合部、调度室根据职责划分牵头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A)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防火大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食堂、公寓、办公楼应当加强夜间的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
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一条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综合部牵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消防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任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37:0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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