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包括合成树脂加工和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
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 锌、 铅、 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1890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谱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4204 水质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 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微库仑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谱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校正法
HJ/T 73 水质 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谱法
HJ/T 74 水质 氯苯的测定 气相谱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83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谱法活性炭采样管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 62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谱法
HJ 621 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谱- 质谱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76 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谱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谱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4 水质 汞、 砷、 硒、 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 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成树脂 synthetic resin
人工合成的一类高分子聚合物, 依据其受热后的行为分为热塑性和热固性两大类合成树脂。 其中:热塑性合成树脂为粘稠液体或加热可软化的固体, 受热时熔融或软化, 在外力作 用
下呈塑性流动状态;热固性合成树脂为加热、 加压下或者在固化剂、 紫外光作用下发生化 学
反应, 最终交联固化为不溶、 不熔的合成树脂, 受热时不熔融或软化。
常见合成树脂种类参见附录 A。
    3.2 合成树脂工业 synthetic resin industry
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 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 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 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 也
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 采用混合、 共混、 改性等工艺, 通过挤出、 注射、 压制、 压延、 发泡
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 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
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业或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废水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不包括热电站排水、 直流冷却海水)。
    3.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m3/t 产品)。
    3.5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园区(包括各
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 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45: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38415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测定   污染源   分光   排放   生产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