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核查内容 | 核查依据 | 核查结果 | 证明材料 | 整改要求 |
6.1 | 配电: 1.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 用电负荷及供电电源: 本次核查范围内:脱硫制酸系统、烟气收砷、氧气站用电负荷均为二级负荷,采用双回路10KV电源供电。 | 供电线系统图 UPS电源现场图片 | 无 |
2.爆炸危险场所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 氧气站加压机间检测控制仪表、电气设备、电机采用防爆型库内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等级ExdBT4 Gb;脱硫、制酸系统电气设备选用防腐型。 | 无 | ||
6.2 | 照明: 静电接地控制器生产装置区等具有火灾爆炸、毒尘危害和人身危害的作业区以及企业的供配电站,应设计事故状态时能延续工作的事故照明。 |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之4.1.13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之10.3条规定; | (1)给水净化站配电室缺出口标志灯具; (2)氧气站低压配电室缺出口标志灯具; (3)硫酸低压配电室及主控室缺出口标志灯具; | 给水净化站配电室 氧气站低压配电室缺出口标志灯具 硫酸低压配电室及主控室 | 按规范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灯具,且应急照明工作时间大于30min; |
6.3 | 防雷接地: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 (GB 50160-2008);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之4.2.11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版) | 现场核查钢储罐防雷接地(现场利用储罐自身作防雷接地体:罐体壁厚大于4mm),钢储罐与厂接地主干网通过扁钢连接焊接; | 以上钢制储罐采用扁钢接地 | 无 |
2.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氧气储罐、管道设有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与车间接地系统共用,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线采用10 mm2的绝缘铜导线。 | 无 | |||
3.下列甲、乙和丙A类灌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泵房的门外; 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4)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 | 现场核查以下部位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煤气管廊区楼梯入口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煤气柜楼梯入口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酸化工段楼梯入口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煅烧炉楼梯入口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加氢南面楼梯入口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拉开粉区楼梯入口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烷基化楼梯入口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氯化钙煤气管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煤气管廊区楼梯入口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 煤气管廊区楼梯入口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共三处); 加氢装置楼梯入口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氯化钙煤气管处未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 在未设置静电接地消除装置处补充设置(防爆型); | |
4.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 | 现场核查已经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 | 精奈储槽及卸车区 | 无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27: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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