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东方橡塑机器有限公司、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_百度文 ...

商丘市东方橡塑机器有限公司、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0 
【案件字号】(2020)豫14行终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德芳牛杰宋冲 
【审理法官】周德芳牛杰宋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商丘市东方橡塑机器有限公司;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商丘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商丘市东方橡塑机器有限公司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商丘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商丘市东方橡塑机器有限公司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商丘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李光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李光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向坤李光 
抛丸机除尘
【代理律所】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商丘市东方橡塑机器有限公司 
【被告】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商丘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系商丘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具有对全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监督管理、处罚的职权,商丘市监察支队是被上诉人的二级机构,具有现场检查执法职权,其依法收集的证据,能够作为处罚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系商丘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具有对全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监督管理、处罚的职权,商丘市监察支队是被上诉人的二级机构,具有现场检查执法职权,其依法收集的证据,能够作为处罚依据。根据河南省涉气企业专项检查组对上诉人进行现场检查的记录,2019年7月6日该公司年加工机械零部件10万件项目抛丸工段正在生产,而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管道断开,导致生产过程产生的金属粉尘,未经布袋除尘器集中处理。2019年7月15日,被上诉人下属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再次对上诉人调查询问时,其法定代表人明确承认“现场检查时抛
丸工段正在生产,操作工人没注意检查设备,没发现布袋除尘器管道断了",且通过执法人员讲解明白此种行为是违法行为,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调查之后,依照法定程序告知其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处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符合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及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五十元,由上诉人商丘市东方橡塑机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7:03: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7月6日全省涉气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东方橡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抛丸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管道断开,出现漏砂现象,部分钢砂未经布袋除尘器集中收集处理。2019年7月1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询问取证,责令整改,告知东方橡塑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后,认定东
方橡塑公司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遂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方橡塑公司不服,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9年12月19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东方橡塑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系商丘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具有对全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监督管理、处罚的职权。商丘市人民政府系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其具有复议权。对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及适用法律,东方橡塑公司当庭表示无异议,确认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在事实认定上,有现场执法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且东方橡塑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19年7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认可:2019年7月6日全省执法检查时其抛丸工段正在生产,操作工人没注意检查设备,没发现布袋除尘器管道断开了。东方橡塑公司违法事实清楚,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处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符合法定程序。东方橡塑公司起诉的诉讼理由及庭审中的陈述辩解,没有证据佐证支持,其观点不予采信,其诉请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商丘市东方橡塑机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东方橡塑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被诉
行政处罚决定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2019年7月6日,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公司支付检查时,上诉人正严格按照《0376吊钩式抛丸机清理机使用说明书》维护、保养与安全要求以及公司制定的《机器维护保养规程》停机进行日维护及保养。因抛丸机与除尘器连接风管成S状,容易造成灰尘沉积,影响风送能力,所以要定期拆卸清理,并检查是否破损。涉案生产设备并没有正常运行,并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情形。被上诉人拍摄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出,抛丸工段设备有两个管道,断开的是漏钢砂的细管道,并非是连接除尘布袋器的粗管道,且钢砂能够被收回循环利用,不会飘到空中污染空气,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其主办人员、协办人员均为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未经被上诉人局机关委托,不能进行执法,其调查材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超过了10万元的行政处罚,没有被上诉人集体讨论笔录,属于程序违法。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商丘市东方橡塑机器有限公司、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14行终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商丘市东方橡塑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北海路东段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11250858J。
     法定代表人袁红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归德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0MB19776574。
     法定代表人丁凡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胜全,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光,河南瀛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府前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0005837168X。
     法定代表人张建慧,市长。
     委托代理人高敏,系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商丘市东方橡塑机器有限公司(东方橡塑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及商丘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2行初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橡塑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向坤,被上诉人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代理人陈胜全、李光、被上诉人商丘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高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7月6日全省涉气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组对东方橡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抛丸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收集管道断开,出现漏砂现象,部分钢砂未经布袋除尘器集中收集处理。2019年7月1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经立案调查,询问取证,责令整改,告知东方橡塑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后,认定东方橡塑公司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遂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方橡塑公司不服,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19年12
月19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东方橡塑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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