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信号、通信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高速铁路部分)
第三章  信号、通信
一般要求
第58条  为保证信号、通信设备的质量,应设电务段、通信段等电务维修机构。
电务段、通信段管辖范围应根据信号、通信设备等条件确定。
第59条  电务维修机构应具备设备检修、测试场所,配置相应的仪器仪表、工装机具以及交通工具、应急通信设备等。
在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的检修地点应设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及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检修与测试场所。
信号浪涌保护器铁路电务设备维护工作应按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维修,并按周期进行中修和大修。电务车载设备结合动车组、机车和轨道车各级检修修程,同步进行检修。
第60条  对设有加锁加封的信号设备,应加锁加封,必要时可设置计数器,使用人员应负责其完整。对加封设备启封使用或对设有计数器的设备每计数一次时,使用人员均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加封设备启封使用后,应及时通知信号部门加封。
使用计算机技术控制的信号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方式操作。
第61条  集中联锁车站和自动闭塞区段应装设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对信号设备运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故障及超限告警。
第62条  信号、通信设备及机房,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信号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第63条  列控车载设备、机车信号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和车载无线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均应取自车上直流控制电源系统,直流输出电压为110 V时,电压波动允许范围为-20%+5%
信    号
第64条  信号机按用途分为进站、出站、通过、进路、复示、调车信号机等。
第65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
1高柱进站、高柱通过信号机,不得小于1 000 m
2高柱出站、高柱进路信号机,不得小于800 m
3调车、矮型进站、矮型出站、矮型进路、矮型通过、复示信号机,引导信号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 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的条件下,不得小于200 m
第66条  铁路信号机应采用灯信号机。
区间不设通过信号机的线路,车站信号机宜采用矮型信号机。
区间设通过信号机的线路,信号机应采用高柱信号机,在下列处所可采用矮型信号机:
1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
2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
3桥梁、隧道内的通过信号机。
特殊情况需设矮型信号机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67条  信号机、区间信号标志牌应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反方向运行进站信号机可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其他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在确定设置信号机地点时,除满足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外,还应考虑到该信号机不致被误认为邻线的信号机。
第68条  车站必须设进站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距进站最外方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不小于50 m的地点,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
进站信号机及防护分歧道岔的通过信号机外方,无同方向的通过信号机时,应设置预告标。
第69条  在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上,应设出站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应设在每一发车线的警冲标内方(对向道岔为尖轨尖端外方)适当地点。
第70条 通过信号机或区间信号标志牌应设在闭塞分区或所间区间的分界处,不应设在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
高速铁路闭塞分区的划分,应满足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按照目标距离模式控车和未装备列控车载设备的列车按四显示自动闭塞行车的要求。
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
第71条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同方向相邻两架指示列车运行的信号机间的距离小于列车规定速度的制动距离时,应采取必要的降级或重复显示措施。
第72条  出站信号机有两个及以上的运行方向,而信号显示不能分别表示进路方向时,应在信号机上装设进路表示器。
发车进路兼出站信号机,根据需要可装设进路表示器,区分进路方向。
第73条  为满足调车作业的需要,应设调车灯信号机。
正线、到发线不宜设置调车信号机,岔线、段管线、动车段(所)根据需要设置调车信号机。
第74条  有两个及以上车场的车站,转场进路应设进路灯信号机。
第75条  进站、接车进路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均应设引导信号。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可设引导信号。
第76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因受地形、地物影响,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应设复示信号机。
设在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灯信号机,达不到规定的显示距离时,根据需要可设调车复示信号机。
联    锁
第77条  车站、线路所、动车段()应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计算机联锁设备具备与列控中心(TCC)、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调度集中系统(CTC)或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的接口功能,在CTCS-3级区段还应具有与无线闭塞中心(RBC)等设备的接口功能。
第78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机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
1当进路上的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2装有转辙机(转换锁闭器)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分动外锁闭道岔为锁闭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心轨与翼轨间有4 mm及以上水平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79条  集中联锁设备应保证:当进路建立后,该进路上的道岔不能转换;当道岔区段有车占用时,该区段的道岔不能转换;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集中联锁设备,在控制台(或操纵、表示分列式的表示盘及监视器)上应能监督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及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
第80条  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81条  站内最小轨道区段长度应满足动车组按该区段线路允许速度运行时列控车载设备可靠工作的条件。
第82条  根据需要在车站列车进路上的道岔及其联动道岔可设置道岔融雪装置。
道岔融雪装置不得影响道岔和轨道电路的正常工作。
道岔融雪装置应具备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闭    塞
第83条  双线区段自动闭塞设备应具备正方向自动闭塞、反方向自动站间闭塞的功能。
第84条  间及无配线车站占用时不应改变区间方向。无配线车站两端同一条线路的区间方向应保持一致。
调度集中系统
第85条  铁路运输指挥应采用调度集中系统(CTC)。
第86条  CTC由铁路局、车站两级构成。调度集中区段,车站应设集中联锁,区间应设自动闭塞或自动站间闭塞。
CTC应能实时自动采集列车运行及现场信号设备状态信息,并传送到铁路总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和铁路局调度所,完成列车运行实时追踪、无线车次号校核、自动报点、正晚点统计分析、交接车自动统计、列车实际运行图自动绘制、阶段计划人工和自动调整、调度命令及列车计划下达、站间透明、行车日志自动生成等功能,还应实现列车编组信息管理、调车作业管理、综合维修管理、列车/调车进路人工和计划自动选排、分散自律控制和临时限速设置等功能。
CTC具备与RBCGSM-R、临时限速服务器(TSRS)、相邻调度区段的CTC/TDCS、计算机联锁、列控中心、信号集中监测系统、运输调度管理系统(TDMS)的接口能力。
CTC应具备分散自律控制和非常站控两种模式。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是通过调度集中设备,
实现进路自动和人工办理的模式;非常站控模式是遇行车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需要时,脱离调度集中系统控制转为车站联锁控制台人工办理的模式。
第87条  CTC配置独立的处理平台,设备采用冗余配置,通信协议与TDCS一致。CTC采用独立的业务专网,各级采用双局域网并通过专用数字通道组成双环形广域网。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2:16: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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