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1.05
【文 号】建市函[2007]337号
【施行日期】2007.1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通知
  (建市函[2007]3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在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平台的主要功能是: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发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重点对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整合表彰奖励、资质资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源,为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人员提供展示平台;普及和传播信用常识,及时发布行业最新的信用资讯、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信用信息交流平台;推动完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全国建筑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为保证平台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布诚信行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运行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以建设部门户网站(网址:v)中
的“信用体系”栏目为指定公布平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该平台,报送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信息。主要要求如下:
  用户登录。进入建设部门户网站,点击导航栏中的“信用体系”栏目后,点击左侧菜单中“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在弹出的登录页面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入平台。平台根据用户的注册信息自动分配其操作内容和权限。在平台的登录页面中可下载《操作手册》,或登录进入平台后,点击右上角的“帮助”菜单,查看平台的使用帮助信息。
  数据报送。对于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平台的省份可以登录建设部系统平台,按照《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填报表》的要求逐项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内容。对于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省份,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要求准备需要报送的数据信息,然后登录到建设部系统平台,进入上方菜单中的“数据同步”栏目,按照界面中操作提示,上传数据文件。数据传输过程中,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编码,必须严格准确填写。
  信息查询。依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所归集的信息,为数据整合、查询、统计、分析提供了技术保障。通过系统提
供的诚信信息查询界面和软件查询接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动态查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
  信息应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发布工作
开放info共享平台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各类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是公共信息,应实行公开公布制度。不良行为信息以有权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网上公开公布。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为辖区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不良行为信息的统一平台。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数据库、人员数据库
和项目数据库的基本信息相结合,形成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不得撤销。
  其中,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除按时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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