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SP
木
砧板竹、木砧板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明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竹、木砧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木砧板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实木或原木板材、竹材为主要原材料加工而成的砧板。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17657-2013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9367-2009 人造板的尺寸测定
3 分类
3.1 按原材料分为:
a)竹砧板;
b)木砧板。
3.2 按加工工艺分为:
a)未拼接实木砧板;
b)拼接实木砧板;
c)拼接竹砧板;
d)独幅全竹展开砧板。
3.3 按涂油分:
a)表面未涂油
b)表面搽食品级白油或植物油。
3.4 按形状为:
a)长方形;
b)正方形;
c)圆形;
d)椭圆形。
4 要求
4.1 感官要求
砧板应无霉味及其他异味;炭化处理后的砧板可有轻微的酸味,经食用油进行表面处理的砧板可有轻微油味,但不得有酸败味。
4.2 外观质量
木砧板应符合表1规定,竹砧板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木砧板外观质量
表2 竹砧板外观质量
4.3 形状偏差
平整度应小于等于3mm/m。
4.4 尺寸偏差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竹、木砧板尺寸偏差单位:毫米(mm)
4.5 理化性能
应符合表4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距离砧板使用面50mm处,鼻嗅。
5.2 外观检验
目测。
5.3 平整度检验
按GB/T 19367-2009执行
5.4 尺寸偏差检验
5.4.1 量具
量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钢卷尺,量程3000mm,分度1mm;
b)1m直尺,分度0.5mm;
c)千分尺,分度0.01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