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1103—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Specialty Chemical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件为准。
2020-02-28发布2020-02-28实施
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3)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
5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61)
6可行技术要求 (65)
7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67)
8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70)
9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74)
10合规判定方法 (78)
附录A(资料性附录)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产品填报参考 (81)
附录B(资料性附录)部分行业主要原辅材料参考表 (85)
附录C(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 (87)
附录D(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 (88)
附录E(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 (92)
附录F(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表格形式 (94)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F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省环境科学学会、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及确定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中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266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林产化学产品制造(2663)、文化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4)、医学生产用信息化学品制造(2665)、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2666)、动物胶制造(2667)及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9)。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林产化学产品中的以林产品为原料的水解酒精制造、水解木糖醇适用于本标准。化学试剂及催化剂中涉及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等原料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HJ 1035),调制粘合剂企业中涉及合成树脂生产及改性的生产装置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HJ853),催化剂中陶瓷类载体制造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技术核发规范陶瓷砖瓦工业》(HJ954)。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产污设施和
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27631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象谱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SO2、NO x、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
HJ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HJ95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技术核发规范陶瓷砖瓦工业
HJ103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工业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颜料专用助剂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83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公告2019年第4号)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公告2019年第2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70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2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7:5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37553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排污   制造   工业   排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