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合同

蒸汽销售合同
  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蒸汽事宜,经协商订立本合同,并严格遵守履行。
第1条:用汽接口及热力参数
1.1 用汽位置:;
接口管径: ;
接口位置: 。
1.2 用汽性质:。
1.3 合同申请用量:/小时。
1.4 用汽压力范围:表压)。
1.5 用汽起始日期:   年
第2条:蒸汽价格及付款方式
2.1 蒸汽销售价格  /吨。
2.2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主管部门调整能源价格,甲方应于能源价格调整前10日通知乙方,届时甲方蒸汽销售价格按比例调整。(同等比例或根据燃气价格波动对蒸汽成本的影响确定相应比例)
2.3 蒸汽计量费按月收取,乙方应在每月20号之前向甲方报下月蒸汽使用计划,同时按照40%比例预付蒸汽销售费用,次月20日前按其蒸汽计量仪表显示并经双方有关人员确认的实际蒸汽使用量结清上月蒸汽费用,并预付第三个月的蒸汽使用费,以此类推。
2.4 乙方延期支付上述费用的,每日按迟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天的, 违约金加倍,甲方除有权继续追收欠费及违约金外,并有权停止供汽。
第3条:蒸汽系统所有权及管理范围的划分
3.1 双方所有权划分:甲乙双方蒸汽系统的所有权划分以蒸汽计量表接口点为界,接口点以上(供汽方一侧)管线和设施归属甲方,接口点及以下管线(用汽方一侧)和设施归属乙方。
3.2 双方管理权限划分:甲乙双方的管理分界点为计量系统下口的第一道截门,管理点及其以上设施由甲方管理,管理点以下设施由乙方管理。
第4条:计量
4.1 乙方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乙方红线处并由乙方设置计量室。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4. 2 乙方每月的最低使用量为合同申请用量的 冷凝水回收装置  %,即:月最低使用量=合同申请用量×24×本月日历天数×  %。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乙方停产检修,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采取相应的停汽措施,并且乙方该月合同申请用量依据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书面文件按停产天数核减。
如果乙方每月实际用量高于该月最低使用量,乙方按照该月实际用量支付计量蒸汽费。如果乙方每月实际用量等于或者低于该月最低使用量,乙方应按照该月最低使用量支付计量蒸汽费。
4. 3 甲方每月15日到乙方查表,乙方核对无误应在“用户确认单”上签署确认。如乙方对使用量有异议,需先确认表数,然后由双方进一步核查,乙方的异议内容须在“用户确认单”上注明。
4. 4 乙方蒸汽表每年应交甲方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校验由国家认定资质的校验部门进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4. 5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就蒸汽计量装置计量提出疑义时,应由甲方先行更换临时计量装置,并由双方将计量装置送交有资质的校验部门进行校验,校验费用由提出疑义方先行垫付,并根据校验结果由未获支持方最终承担。校验完成后,购销双方应按照校验结果对上一交费日至更换临时计量装置期间的蒸汽费进行核减或补增。
计量仪表有二次传输系统的,当二次表与基表指数有差异时,以基表指数为准。
4. 6 如遇计量装置发生故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在故障发生后三天内提供临时计量装置并进行安装。故障期间(自计量装置发生故障之日起至临时计量装置安装完毕之日止)的用汽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故障发生前六个月的平均蒸汽用量标准计算。
因乙方原因造成计量装置在发生故障后三天内仍未更换的,则故障期间的用汽量按故障发生之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汽量标准计算,同时甲方在发出书面通知后有权对乙方停供蒸汽。发生故障的计量装置经国家认定资质的校验部门鉴定已损坏并超出保修年限的,乙方应支付重新购置计量装置的费用。
4. 7 计量装置如遇定期校验、超出其使用年限、人为破坏、损坏或丢失等情况均按本合同4.6条款执行。
4. 8 如遇计量装置断电未计入用汽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且断电未计入用汽量期间的用汽量按蒸汽合同申请用量与断电时间的乘积计算。
4. 9 乙方超合同用量或超量程使用的,乙方应办理蒸汽增容。未办理蒸汽增容前,甲方对
因此而导致的用汽压力下降不承担责任。此外,乙方超量程使用的,双方应以甲方的远传装置所记载的用汽量作为乙方支付蒸汽费用的结算依据。
第5条:供、用汽管理
5. 1 蒸汽只能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如确有需要用于其他用途,须甲方同意并于本合同中注明。
5. 2 甲方所供蒸汽,乙方不能直接使用于食品、医药等产品,乙方应间接使用蒸汽。
5. 3 乙方应自建与甲方冷凝水回收系统相匹配的冷凝水回收装置。因公共系统原因或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冷凝水在生产过程中被有害物质污染等)致使冷凝水不宜回收的,乙方应采取措施循环利用冷凝水热量。因乙方原因冷凝水不宜回收的,则乙方应在蒸汽计量价格基础上加付4.5%作为补偿。
5. 4 乙方使用压力等于或低于0.7 Mpa(表压)时,需在计量系统后做减压装置。减压装置的设计、施工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5. 5 乙方的用汽设施,须经甲方审查是否符合与甲方蒸汽管网的对接条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供汽。
5. 6 乙方作为新用户或停供用户或乙方使用过程中发生停用的,乙方应当在首次用汽或者恢复用汽前进行吹扫。
5. 7 甲方检修供汽设施,需暂停供汽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计划检修提前7 天、故障检修提前3天,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做好相应安排以避免损失。
5. 8 如甲方供汽系统发生紧急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需临时停止供汽,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不能提前通知乙方时,应在停汽后立即通知乙方。甲方在确认修复后方可恢复供汽。
5. 9 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暂时停止使用蒸汽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在4小时内派人到乙方处关闭进户阀门。在关闭进户阀门前,乙方应在计量装置后放空消压,排放疏水,以保证甲方系统的正常运行。
5.10 乙方需停用六个月以内的,应申请临时停汽。甲乙双方应在三日内办理书面停供协议,并由甲方在约定的时间作截(停)汽留表处理,由此发生的工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
由乙方承担。乙方要求恢复用汽的,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甲方,办理恢复供汽手续,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申请时间接通供汽。
5.11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产权范围内的供汽设施完好,如发生损坏或故障,应及时修复,甲方发现乙方设施存在重大隐患时,甲方有权停止供汽。供汽设施修复或故障排除前发生的热能损失及维修费用,由供汽设施发生故障的一方承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01: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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