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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ZF003-2011 爆破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1号修改单)
公文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号)
索 引 号:    000019449/2017-17484-0483014发文单位:
主题分类:总局公告
文    号:  印发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2-20
2017年第4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3个安全技术规范及4个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实施情况,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批准发布施行。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自2017年8月1日废止。
    
   
批准日期
施行日期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08-2017
2017-01-16
2017-08-01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5002-2017
2017-01-16
2017-08-01
()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N0001-2017
2017-01-16
2017-06-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TSG G0001-2012
2017-01-16
2017-06-0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号修改单
TSG R0005-2011
2017-01-16
2017-06-01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
TSG ZF003-2011
2017-01-16
2017-03-0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
国质检特函
201384
附件2
2017-01-16
2017-08-01
附件: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第1号修改单
      2.《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第2号修改单
          3.《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第1号修改单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3-2011)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的修改
1. 第三条修改为:
“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片装置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等过程以及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工作的基本安全要求,相关爆破片装置的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B。”
2. 第四条修改为: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内、外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的受理和审批。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在产品上标注 ‘TS’许可标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和许可级别。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分为A、B两级,A级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制造的产品应用不做限制,B级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的产品限用于第类、第类固定式压力容器,气瓶及气瓶阀门,GC2、GC3级压力管道。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具体许可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C。”
3. 第八条修改为:
“爆破片装置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许可范围进行产品制造,并且接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对爆破片装置安全质量的抽查检验。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合理安排抽查检验,督促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持证期间的产品安全质量持续保持一致,抽查检验的范围在4年内应当覆盖制造许可的产品形式,检验的项目和合格指标不低于型式试验的项目和合格指标。”
二、“附件A”的修改
1. 删除A5内容,将原A6~A15编号依次改为A5~A14。
2. 将原A7.2条修改为:
“A6.2 最大(最小)爆破压力
“设计爆破压力与爆破压力允差的代数和。”
3. 删除原A7.4条。
4. 将原A7.5条改为:
“A6.4 爆破压力允差
“试验爆破压力相对于设计爆破压力的最大允许偏差。”
三、“附件B”的修改
1.  B3.2.2.4条修改为:
“B3.2.2.4 试验数据
“经过爆破试验,所抽样品在爆破温度下实测爆破压力必须在该批次爆破片爆破压力允差范围内。”
2. 将B3.3.1条修改为:
“B3.3.1 标志内容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应当在每只爆破片装置铭牌上标注明显标志,标志内容至少包括本条要求的内容。
“B3.3.1.1 爆破片铭牌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许可级别以及标志;
“(2)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名称;
“(3)爆破片型号;
“(4)批次编号和产品编号;
“(5)制造标准号;
“(6)规格(或者泄放口公称直径);
“(7)设计爆破压力;
“(8)爆破压力允差;
“(9)爆破温度;
“(10)最小泄放面积;
“(11)流阻系数(需要时,注B);
“(12)制造日期;
“(13)泄放方向;
“(14)与其相配的夹持器型号或者代号。
“B3.3.1.2 夹持器铭牌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许可级别以及标志;
“(2)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名称;
“(3)批次编号和产品编号;
“(4)夹持器的型号或者代号;
“(5)夹持器的材料牌号;
“(6)规格(或者泄放口公称直径);
“(7)公称压力或者压力等级;
“(8)泄放方向。
“注B: 流阻系数用以下代号表示:
—爆破片装置采用干态空气或者惰性气体验证;
—爆破片装置采用液体验证;
—爆破片装置采用干态空气或者惰性气体和液体验证。”
3. 将B3.4条修改为:
“B3.4 出厂资料和文件
“爆破片装置制造单位在产品交付用户时,应当随产品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1)产品合格证;
“(2)爆破片装置装配简图;
“(3)安装、使用说明书;
“(4)产品质量证明书(按批次向用户提供,符合B3.5的规定);
“(5)制造单位与用户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
4. 将B3.5条改为:
“B3.5 产品质量证明书
“爆破片装置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2)批次编号;
“(3)产品型号;
爆破片
“(4)制造(批次)数量;
“(5)产品规格(夹持器代号或者泄放口公称直径);
“(6)材料牌号;
“(7)适用介质、温度;
“(8)设计爆破压力;
“(9)爆破压力允差;
“(10)爆破温度;
“(11)流阻系数(需要时,注B);
“(12)制造标准;
“(13)合格标记、检验人员印章;
“(14)制造单位名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许可级别、检验专用印章或者公章;
“(15)制造日期;
“(16)产品安全质量不低于同型式型式试验结果的申明。”
5. 将B3.6条修改为:
“B3.6 产品技术档案
“每批次爆破片装置出厂后,制造单位应当建立产品技术档案,并且至少将以下技术资料和文件归档:
“(1)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以及制造工艺文件;
“(2)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3)制造过程质量控制表(卡),检验、试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
“(4)出厂检验报告;
“(5)产品质量证明书;
“(6)用户反馈信息、售后服务或者维修记录以及事故现场调查与分析记录和事故处理记录等。
“产品技术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6年。”
四、“附件C”的修改
1.  C1条修改为:
“C1 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项目的种类为‘安全附件’,品种为 ‘爆破片装置’(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项目见表C-1)。产品许可范围按照型式、规格、爆破压力、爆破温度作为限制条件。
“注C-1:由于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涵盖了产品设计的内容,因此在爆破片装置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时,应当包含爆破片设计人员考核的要求。”
2. 将C2.5.2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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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爆破   制造   装置   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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