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附件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关于“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的规定,指导和规范地方环保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一般规定
1、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规划应当作为审批处理资格的重要依据。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限于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3、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14—
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4、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三、许可条件
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1、基本场地要求
中东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指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操作区域和贮存区域,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处理电器电子产品无关区域)的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仅处理含阴极射线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等)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2、贮存场地
(1)具有用于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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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的贮存场地。
(2)贮存场地的容量应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
(3)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的进出。
电冰箱保护器(4)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
(5)贮存场地应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类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排水和污水收集系统。
(6)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如安装防雨棚等。
(7)贮存场地应当分区。不同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应当分区贮存。各分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注意事项等。如阴极射线管显示器电视机应当单独分区贮存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散落。
(8)贮存场地附近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如焚烧炉、蒸汽管道、加热盘管等。
3、处理场地
(1)具有用于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专用处理场地。
(2)处理场地应位于室内,具有防止水、油类等液体渗透的水泥硬化地面。
(3)具有对处理场地地面的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油等液体物质的截流、收集设施和油水分离设施。
(4)处理场地应当分区。不同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在—16—
不同的区域处理。各处理区域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有潜在危险的处理区应设置警示标志。各处理区应分别配备现场CCTV监控设备。
4、处理设备
(1)基本要求
处理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电视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清洗干净;处理液晶显示器电视机的,应当将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并清洗干净。
处理电冰箱的,应当用专用设备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全部抽提,存放于密闭压力钢瓶或容器中。
处理房间空调器的,应当用专用设备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全部抽提,存放于密闭压力钢瓶或容器中。
处理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微型计算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清洗干净;处理液晶显示器微型计算机的,应当将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并清洗干净。
(2)设备要求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理设备(见附1)。手工拆解处理流水线应装有可反映实时拆解情况的电子自动计数装置。涉及拆解小型电器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如电路板、汞开关等)的,应具有负压工作台。
5、污染防治设施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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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具体监测指标参见附2)。
污水排放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新建企业的一级排放标准执行;经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的水质必须达到GB 8978中污水排放的三级标准。废气排放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执行;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噪声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中的二类标准执行。
(二)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
1、具有运输车辆,车厢周围有栏板等防散落及遮雨布等防雨措施。
2、具有能够搬运较重物品的设备,如叉车等。
3、具有压缩、打包的设备,如打包机等。
4、具有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的专用容器,特别要具有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如压缩机等)、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如废酸等)的专用容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整齐存放在统一规格的铁筐或其它牢固且易于识别内装物品的容器中,每个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拆解产物应当整齐存放在容器中,同种拆解产物的容器应当一致。需要多层存放的,应当配置牢固的分层存放架,并将容器整齐存放在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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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4:19: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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