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案例

湖南湘潭市金泉大酒店火灾
2000年1月9日,湖南省湘潭市金泉大酒店因导线接触不良,造成电阻过大产生高温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烧死12人,烧伤12人,烧毁建筑1053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79万元。
一、基本情况
湘潭市金泉大酒店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6号,是一栋集餐饮、住宿、娱乐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楼,系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高度21米,共七层(含地下层),占地面积675平方米,建筑面积4200平方米。大楼坐东朝西,东靠市公安局食堂,西临车站路,南面是司法局宿舍和市公安局办公楼,北邻市卫生局办公楼。于1995年投入使用,由王珠明(男,49岁,香港人,金泉大酒店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租赁经营。
该酒店一层为餐饮,二至四层为客房;三层322客房及与之相邻的东面开水房租给段缘明(男,39岁,中专文化,湘潭市人)开办月星美容美发厅,1999年12月23日开业;五层是KTV包房,六层为夜总会。在东、西两侧设有楼梯间,西端设有电梯。二层东头南面有一架天桥与市公安局办公楼连通。整个建筑的客房、夜总会、KTV房、走道、西头楼梯间自下而
上采用木龙骨、三合板、塑料板、席梦思布、海绵、墙纸等可燃材料进行装修,地面铺人造纤维地毯。
    起火的第三层,建筑面积675平方米,共有21间客房。中间是走道,连通东、西楼梯间,走道南面西起第一间是办公室兼财务室,第二、三间是居室兼办公用房,走道北面东起第一间是美容美发厅,第二间是按摩室(322房),其余均为客房。1999年12月,美容美发厅经营业主段缘明自己设计,聘请既未经过消防培训,又无电工操作证的装修民工陶艺文(男,31岁,湘潭县响水乡人,木工、电工)、罗冬林(杂工,男,36岁,湘潭县响水乡人)、段万清(泥瓦工)、胡学民(木工)、戴静(杂工)等人进行装修改造,将美容美发厅分成3间小包厢,用木龙骨、三夹板、海绵、席梦思布装饰。起火时,305、306、308、309、310、312、316、318、320等9间客房住有客人,美容厅有4人。
二、起火经过
1月9日13时左右,三层美容美发厅钟点工谢美云将3条湿毛巾放在按摩室2号包厢一张方凳上用电暖器烘烤,15时左右,谢下班,便关了电暖器。18时许,美容美发厅领班余辉见毛巾未干,又打开电暖器继续烘烤,烘烤期间无人照看。20时左右,睡在按摩室隔壁320
房间的按摩小张虹燕在看电视时感到烟气呛人,便跑到美容美发厅对里面的人说:“可能起火了”。余辉和一个叫王丹的小说没事,并叫张虹燕到美容美发厅的沙发上休息。
经营业主段缘明听后跑出美容美发厅查看,发现走道上有很多烟,便跑回美容美发厅取盆子,但没有到。余辉说:“322号房有”。段便跑到322号房卫生间到了两个塑料盆,接满水出来后便发现322房间屋顶上全都是火,地上也有火。段往房顶泼水灭火,由于火势大未扑灭,只好跑出来叫美容美发厅的人赶快逃命。接着,段缘明、余辉、张虹燕、王丹、熊燕和来美容美发厅闲谈的周洪波等6人一起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
三、扑救经过
1月9日20时43分,湘潭市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接警,立即调集雨湖中队4辆消防车于20时48分赶到火场。此时,火场上空浓烟滚滚,三至六层窗口浓烟、火焰向外喷出,火势处于猛烈阶段,起火楼层有被困人员。中队指挥员感到情况危急,一边果断指挥灭火救人,一边迅速向支队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增援。支队值班领导闻警后,立即赶赴火场,并调集特勤中队、岳塘中队及湘钢、湘缆、电厂等10个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增援。同时,调集医疗、电力、自来水、公安、武警等力量前往协助。21时5分,增援力量相继赶到火场。
随后,湘潭市委、市政府及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的领导也先后赶到火场,成立了火场指挥部,按照“救人第一”和“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命令参战消防人员,利用云梯车、拉梯和个人防护装备,分别从酒店南、北、西面及东、西两个楼梯间内部设置了7个水阵地、成立了5个救人小组开展灭火和救人工作,并利用附近消火栓供水,形成三面包围、内部强攻的态势。在酒店南面,由特勤中队代理指导员金永哲负责利用云梯车从四、五层窗口救出8名被困人员;支队副参谋长夏海清带领机关干部救出3人;在火场内部,沿西楼梯向上进攻的雨湖中队副中队长陈文献和岳塘中队副指导员张健各带领4名战士边灭火边救人,引导疏散出6名被困人员;特勤中队代理中队长莫稳权带领战士沿东楼梯向上搜寻救人,从楼顶解救出3名被困人员。21时15分许,支队政委孔郊梨得知五层503包厢还有6人被困,立即命令金永哲带领人员将被困人员安全救出。 21时30分控制火势,22时10分彻底扑灭。
这次灭火救人,共出动消防车29辆、174名消防人员,救出被困人员26名,保护了酒店的一、二层全部财产、三至五层大部分财产及毗邻建筑的安全。灭火救人中有6名消防官兵受伤。
四、火灾损失
这起火灾,烧毁建筑1053平方米以及中央空调、电视机、音响灯光设备、家具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79万元。
五、死伤人员情况
这起火灾,造成12人死亡(7男5女)、12人受伤。死亡的12人均为酒店5层KTV包房和6层夜总会顾客,其中谭正云、余兴昌、张晓峰、徐佳兴、黄建良、周国强6人中有4人死于6楼舞厅,2人被消防官兵从KTV包厢救出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刘维芳、林友华、黄娟、黄英、刘文学、张亚夫6人为跳楼死亡。
    六、火灾原因
(一)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三层北窗东侧的2号包厢,西面隔墙离地面约110厘米,距南面包厢门框内侧约14厘米的部位。其依据是:
1、322房间的烧损情形呈现上重下轻、内重外轻;门外两侧墙体上残留的木架炭化痕迹斜面向门内,表明火在三层最先由322房间引起,并由内向上往外蔓延。
2、322房间靠北窗东侧的2号包厢与靠北窗西侧的1号包厢相比较,其烧损程度显示2包厢重、1包厢轻,表明火在322房间最先由2号包厢引起。
3、2号包厢西南角地面的人造纤维地毡表层被烧焦结疤,东侧按摩床南头受辐射热烘烤留有炭痕,其它部位尚好,表明火势在2号包厢最先由西南角引起。
4、2号包厢西面隔墙离地面110厘米,距南面包厢门框内侧14厘米的部位烧损程度较重,其墙内木架底面和朝向2号包厢一面被炭化,炭口长19厘米,此部位三合板封面被烧穿,其它部位无痕迹,表明火在2号包厢西南角是由西面隔墙南端且离地面一定高度引起的。
5、2号包厢西南角地面上残留的灰烬层次自下而上显示:地面——表层焦化结疤的人造纤维地毡——隔墙炭化物——顶棚掉落物。表明火势由2号包厢西面隔墙南端往上蔓延。
(二)起火原因的认定
火灾原因是322房间2号包厢西隔墙上的电源插座板与导线接触不良,在带电负载情况下导致局部接触电阻过大产生高温引燃导线绝缘层和隔墙可燃装饰材料。其依据是:
经现场勘查,在起火点位置发现有一处电源插座板,插座板与322房间2号包厢靠西墙地面上倒置的一台“仙威牌”双辐射对流电暖器(功率为1600W)的电源线相连接;插座板与房间电暖器电源线插头相连接的部位被烧焦,其余部位尚好。拆开电源插座板,发现插刀片夹嘴底端残留了一段长5厘米的塑料绝缘多股铜丝导线,导线的断头处留有熔珠;拆开电暖器,其内部的一支加热管内壁留有呈螺纹状的炭化附着物,电阻丝上有熔痕。经取样送公安部消防局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金相技术鉴定,其结果为:加热管内壁附着的炭化物为电阻丝喷件,电阻丝上的熔痕为电热所作用形成,插刀片夹嘴底端残留的多股铜丝导线熔珠为二次短路熔痕。说明起火前电暖器处于通电状态,多股铜丝导线带电负载。
七、消防监督情况
(一)1992年11月底,金泉大酒店土建部分动工。同年12月24日,湘潭市公安局向支队申报,支队于当日以[1992]潭公消监字第184号函发出《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批准通知书》,同意按报送图纸施工,并要求“室内装饰装修图纸另报我队审批”。
(二)1995年10月6日,支队消防监督员检查发现该栋建筑违章装修后,当即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提出了“立即停止施工,拆除一至六层的大量可燃装饰材料,设置防火
电暧器分区和楼梯间”的整改意见。同时,以潭公消监[1995]第31号函发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通知》,责令停止施工,并于10月9日前办理有关手续,接受处罚。2份法律文书由酒店副总经理罗游柱签收。10月9日下午,在酒店二层总经理室由市公安局领导主持,召开了金泉大酒店消防问题现场办公会议。会上,消防监督部门通报了金泉大酒店不办理消防审核手续、违章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装修、消防设施不到位等8个方面的问题,要求酒店拆除楼梯间可燃装修材料,设立防火分区和封闭楼梯间,迅速办理消防审核手续,整个工程竣工需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会后,该酒店没有按现场办公会议精神认真抓落实。11月21日,支队派出消防监督员前去督办,发现该单位未整改,仍在继续施工,当即发出《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责令停止施工,2日内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手续。11月29日,消防监督人员再次前往督办,下达了法律文书。12月13日,支队以潭公消[1995]109号文件,向该酒店发出了《关于再次催报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并办理装修消防审核手续的通知》。在公安消防机构的再三督促下,该单位仍无动于衷,我行我素。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48: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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