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品存放管理规定》

《易燃易爆品存放管理规定》
1.氧气瓶存放、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氧气瓶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2)存储高压气瓶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加以固定。(3)气瓶库房应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m以上的距离。(4)氧气瓶在运输时应平放并加以固定,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肋板。(5)严禁用自行车、叉车或起重设备吊运高压钢瓶。
(6)氧气瓶应设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时严禁撞击。
(7)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或工作服接触氧气瓶阀。
(8)氧气阀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夏季露天工作时,应搭设防晒罩、棚。(9)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和其他明火的距离应不小于10m。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0)开启氧气瓶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开启动作要缓慢,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
(11)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作业。
(12)检查瓶口是否漏气时,应使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观察,不得用明火试。冬季阀门被冻结时,可用温水或蒸汽加热,严禁用火烤。
2.乙炔瓶存放、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现场乙炔瓶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时应放在储存间。储存间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m,并应通风良好,设有降温设施、消防设施和通道,避免阳光直射。
高压瓶
(2)储存乙炔瓶时,乙炔瓶应直立,并必须采取防止倾斜的措施。严禁与瓶、氧气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同间储存。
(3)储存间必须设专人管理,应在醒目的地方设安全标志。
(4)应使用专用小车运送乙炔瓶。装卸乙炔瓶的动作应轻,不得抛、滑、滚、碰。严禁剧烈震动和撞击。
(5)汽车运输乙炔瓶时,乙炔瓶应妥善固定。气瓶宜横向放置,头向一方。直立放置时,
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6)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7)乙炔瓶与明火(热源)距离不小于10m乙炔瓶表面温度不超过40℃。(8)乙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应可靠,不得漏气。(9)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不小于98kpa的压强。(10)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3.石油气瓶存放、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瓶必须放置在室内通风良好处,室内严禁烟火,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2)气瓶冬季加温时,使用40℃以下温水,严禁火烤或沸水加温。(3)气瓶运输、存储时须直立放置,加以固定,搬运时不得碰撞。(4)气瓶不得倒置,严禁倒出残液。
(5)瓶阀管子不得漏气,丝堵、角阀丝扣不得锈蚀。(6)气瓶不得充满液体,应留出10%~15%的气化空间。(7)胶管和衬垫材料应采用耐油性材料。
(8)使用时应先点火,后开气,使用后关闭全部阀门。
4、油漆、油料存放、使用规定:
(1)存储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库房必须设置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库房内必须保持清洁。
(2)库房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库房内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3)在储存油漆、油料及化学品的库房必须悬挂消防及明火管理制度,并在明显地方张贴“严禁吸烟”、“严禁火种”等标志牌。
(4)库房内必须配备充足的并与各种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相适应的消防器材。(5)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堆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存放。
(6)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小包装储存时可上货架,大包装可码垛,垛高不得超过2m,垛底应垫高10cm以上,油料、油漆及化学品的商标要一律向外。(7)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根据施工或试验需求,随用随购,尽量减少库存。(8)对能分解、发热、自燃的化学品要设置专门的储存库,并定期检查。(9)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纱团、手套和工作服
等应及时清理,不能随意堆放,防止因化学反应而生热、发生自燃。
(10)当日没有用完的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应及时收入库房,严禁随意乱丢。(11)对汽油、苯类、酮类等溶剂进行整理、分装换桶时,均应在通风良好处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戴口罩、手套以防中毒。
(12)油料、油漆及化学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或在地上滚动。(13)油料、油漆及化学品在装卸过程中,必须检查封闭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4)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15)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二篇: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管理规定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厂内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易燃易爆物品在厂内临时存放时发生着火、爆炸、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属各单位。
3、职责:
3.1车间负责本辖区内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期间的标准化堆放及安全管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计划科、材料供应站进行处理。
3.2计划科、材料供应站根据车间上报的易燃易爆品的存放情况,负责与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时或定期对临时存放物品进行对外处理。
3.3安全环保科负责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
4、内容及要求:
4.1本规定所称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有害、污染环境等性质、在临时存放期间易引发火灾等事故、对人员和装置构成威胁的物品。
4.2选择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保证场地开阔,其周围应有消防通道、消防井或消防栓等消防设施;临时存放点还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
4.3临时存放点应远离厂房、罐区、电缆桥架、管廊等。且与上述地点的安全距离不小于30米,与马路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米。临时存放点及其附近的下水井应严密封闭。
4.4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混放或同时存放,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储藏室。
4.5临时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分区存放,并作好标识。
4.6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车间必须及时向安全环保科进行申报登记,并作好安全检查。
4.7遇水、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物品,严禁在露天或潮湿处存放,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存放;对于怕冻、怕晒的物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1:28: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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