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0.12
【字 号】唐政字〔2021〕90号
【施行日期】2021.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电商监测【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唐政字〔202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唐山市人民政府16届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标准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五章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六章附则
 
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83号)、《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1)》(唐政字〔2018〕141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中国(唐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唐山综试区)建设和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
示范引导,注重效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市商务局负责围绕唐山综试区建设和发展,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拟定资金使用计划,并对所支持项目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助于发挥我市港口、区位、产业、政策优势,推动全市外贸转型升级,加快唐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唐山综试区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唐山综试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章使用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以及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氛围等项目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土建、车辆购置以及人员经费、物业维护等经常性开支。
  第七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平台企业,给予平台建设实际发生的软件开发、硬件购置等费用30%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对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年在线交易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且年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年服务收入3%的资金奖励,每家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三)鼓励开发网络销售平台或者移动设备应用APP。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发网络销售平台或者移动设备应用APP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且年线上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发网络销售平台或者移动设备应用APP,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发网络销售平台或者移动设备应用APP,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园区,鼓励园区自主招商。对经营一年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园区,
办公和展示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园区主办方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吸引一家外地跨境电商企业在园区注册,存续一年以上且年交易额达到5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园区5万元,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园区将所得奖励用于园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人才培训、宣传推广、技术服务等领域,促进跨境电商市场主体繁荣。
  (五)强化跨境电商创新示范项目建设。对企业建设跨境电商仓储、区块链、大数据等创新项目的,系统单量达3万单,按照实际发生的软件开发、硬件购置等费用给予5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
  (六)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技术拓展市场。对我市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自建站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达到30万美元(含)以上交易额的,给予服务费50%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建设。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场所建设。对通过海关验收且投入使用的跨境电子商务
监管查验场所,按其软、硬件设备购置费,包括安检机、查验设备、机检系统、同屏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补助,资金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公共海外仓建设和使用。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的企业,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经营满一年、服务唐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按照货架(货柜)、仓储搬运设备、分拣机等设备购置和管理信息系统实际投入额的30%给予奖励,资金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且使用满一年,按照实际租赁费用的30%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公共海外仓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海外仓建设。
  (三)鼓励开展国际物流业务。对年在线交易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且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邮政小包)达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邮政小包)的10%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资金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发展。对与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对接,且年服务跨境电商国内国际物流单量达到10万单以上物流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营业收入5
%的补助,每家资金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34: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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