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木结构和木构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测和评定。 8.1.2 木结构可分成木材性能、木材缺陷、制作与安装偏差、连接与构造、变形与损伤和防护措施等检测项目。 8.1.3 木结构构件耐久性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有关规定,木构件上金属构配件的耐久性评定宜符合本标准第6章和第7章的相关规定。
8.2 木材性能
8.2.1 木材的性能可分成木材的强度等级、含水率等检测分项。
8.2.2 当木材的材质或外观与同类木材有显著差异、树种或产地判别不清时,可取样检测木材的力学性能,确定木材的强度等级。
8.2.3 木构件材料强度等级宜采用木材弦向抗弯强度的取样检测方法,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材抗弯强度试验方法》GB/T 1936.1执行。受条件限制无法取样时,可采用木材树种类别的判定方法。 8.2.4 木材强度等级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材强度的代表值应取同一构件3个试样换算抗弯强度的平均值,木材强度等级的评定值应取3个构件代表值中的最小值;
2 评定值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规定强度等级所对应的静曲强度最低值;
3 对于树种不详的木材,可按检测结果确定等级,但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中该等级B组的设计指标;
4 木材强度的设计指标,可依据评定的强度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定确定。
8.2.5 规格材和胶合木构件的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测定,其他木材的含水率可采用取样烘干法测定。木材含水率的取样烘干法和电测法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执行。
8.2.6 烘干法测定木材含水率,应以每根构件5个试件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木材含水率代表值的最大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
2 板材和规格材不应大于19%;
3 胶合木不应大于15%。
8.2.7 电测法测定木材含水率时,应以每根构件3个截面4个周边所测含水率的平均值作为这根木材含水率的代表值,5根构件含水率代表值中的最大值应符合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9%的规定。
8.2.8 既有木结构规格材和胶合木构件的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确定,当代表值的最大值大于本标准第8.2.6条的限定值时,宜分析原因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8.3 木材缺陷
8.3.1 木材的缺陷可分成木节、斜纹、扭纹、裂缝和胶合木的脱胶等检测分项。
8.3.2 承重用木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缺陷应逐根构件进行检测。
8.3.3 构件木节的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规定的方法测量。
8.3.4 木构件的斜纹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检测:
1 在方木和板材两端应各选1m长量测3次;
2 两端的平均倾斜高度应分别计算;
3 斜纹检测值应取最大的平均倾斜高度。
8.3.5 木构件扭纹的检测,可在构件端部1m长范围内量测3次,扭纹检测值应取3次量测的平均倾斜高度。
8.3.6 木节、斜纹、扭纹、裂缝和髓心的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3.7 木构件的裂缝和胶合木结构脱胶的开裂,可用探针检测裂缝的深度,用塞尺检测裂缝的宽度,用钢尺量测裂缝的长度。
8.4 制作与安装偏差
8.4.1 构件制作偏差检测项目应包括构件截面尺寸、长度、受压构件弯曲、节点距离、齿槽深度、螺栓间距、钉间距、桁架高度及起拱弯曲等。裂缝检测
8.4.2 结构安装偏差应包括轴线距离、垂直度、标高、支座轴线与支承面中心距离等。
8.4.3 木结构构件制作与安装偏差的检测数量,当为木结构工程质量检测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当为既有木结构性能检测时,抽样数量可按本标准第3章确定。
8.4.4 木结构构件尺寸与偏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中的方法进行检测。
8.4.5 木构件尺寸偏差的评定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执行。
8.5 连接与构造
8.5.1 木结构的连接可分为胶合、齿连接、螺栓连接和钉连接等方式。
8.5.2 当对胶合木结构的胶合能力有疑义时,可对胶合木试样胶结面的缝顺纹抗剪强度进行检测,检测可采取检测胶的质量和取样检测的方法。
8.5.3 当采用与结构中同批胶检测胶合能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检测用胶应在保质期之内;
2 检测用试样的木材树种、制备工艺、试样尺寸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3 胶合能力检测结果的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和《胶合木结构技术规范》GB/T 50708的规定。
8.5.4 当需要对胶合木构件的胶缝质量进行检测时,可采用在原构件上取样的方法,也可采用在替换构件上取样的方法;取样时应保证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替换构件的胶合质量应具有代表性。胶缝质量的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试件取样、胶缝顺纹抗剪试验方法和胶缝质量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和《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规定。
2 当取样试件不符合抗剪试验方法要求时,可根据所取试样的胶合面在构件中的受力形式,按相应的木材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胶缝质量的检测。其试样数量、试样加工形式和试样尺寸宜符合相应的木材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
3 构件木材的品种和树脂溢出等可核查确定。
8.5.5 胶合能力的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结构用胶的胶缝抗剪强度的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