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低碳智慧能源综合利用海棠湾示范区区域集中供冷建设运营管理办法(2...

  三亚低碳智慧能源综合利用海棠湾示范区区域集中供冷建设运营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三亚低碳智慧能源综合利用海棠湾示范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区域集中供冷在公共建筑领域的应用,促进节能低碳,助力三亚建成国家低碳示范城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以特许经营形式建设运营,"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是三亚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的区域集中供冷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即海棠湾行政区:南起亚龙岭,北至三亚市界,西起东线高速公路,东至海边,包括南田温泉和蜈支洲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是指"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通过设立的冷站及区域供冷管网,统一规划、集中向所覆盖区域内公共建筑提供其中央空调冷冻水的空调冷源系统,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供冷设施包括冷站、市政供冷管网、供冷计量设备和用户侧换热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单位,是指在"项目"特许经营区域从事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供用冷合同、接受区域集中供冷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等情况。
  第六条 特许经营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建设计划。
  (二)组织实施"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
  (三)制定特许经营单位与用户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制定供冷收费方案。
  (四)为"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不间断、安全、可靠、高效的供冷服务。
  (五)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特许经营单位、用户使用的供冷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二章 供冷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三亚市海棠湾分区规划》,组织编制特许经营区域集中供冷专项规划,并按照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单位负责集中供冷设施的建设。供冷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专项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 集中供冷工程竣工后,特许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新建经营性公共建筑应当接入集中供冷系统。
  第十二条 "项目"特许经营区域供冷范围内的新建经营性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时应明确其建筑中央空调系统冷源由"项目"集中供冷管网提供。规划部门在新建公共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方案审查时应着重对建筑空调冷源系统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三条 区域内新建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其中央空调系统冷源部分的设计和建设。特许经营单位应在建筑设计、建设过程中,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接入集中供冷系统的工程技术条件和需求。
  第三章 供冷与用冷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冷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职责、冷负荷、供冷时间、投资(管理)义务、供冷价格、交费时限、供冷参数、管网维护、应急处理、奖惩制度、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逐步协调推进集中供冷,针对新建公共建筑和既有公共建筑不同的特性,其接入集中供冷系统的要求如下:
  (一)新建经营性公共建筑的中央空调系统的冷源,应当由"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提供。
  (二)已自建中央空调系统冷源生产设备的既有经营性公共建筑接入集中供冷系统的过渡期为10年,过渡期从其建筑投用之日计算,过渡期后应当接入区域集中供冷系统并停止使
用其自建冷源生产设备。
  (三)对于"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的既有经营性公用建筑,在过渡期内,为了鼓励和引导其接入区域集中供冷管网,特许经营单位应降低其接入或用冷费用。
  对于在过渡期内接入区域集中供冷管网的既有公共建筑,安排三亚市节能专项资金给予接入补贴。
  第十六条 "项目"特许经营区域内的既有公共建筑,当超过接入集中供冷系统过渡期后而拒不接入区域集中供冷系统时,节能主管部门应对其自有空调系统能效情况进行评估,若其能效低于集中供冷系统能效,节能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到要求的,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处罚,并建议其使用区域集中供冷。
  第十七条 特许经营单位应当对区域集中供冷系统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确保不间断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和高效的区域集中供冷服务。
  第十八条 特许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保证用户的公共利益及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区域能源管理
  用户有权就供冷质量、服务、收费等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动供冷计量装置、中断供冷计量装置电源或移动、私自安装、拆卸、改装、毁坏或者干扰供冷计量装置。
  第四章 节能及供冷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特许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供冷设施节能减排管理,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相关部门定期对项目开展节能综合评价,确保项目节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单位对"项目"区域集中供冷系统进行重大更新与节能改造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单位对其用于生产、运营管理的供冷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检查、维修。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单位应当在供冷设施安装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在供冷设施安全警示标识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供冷设施
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二)利用供冷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
  (四)爆破作业;
  (五)其他损毁、损坏供冷管道和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若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冷设施的,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规定,在改建、拆除、迁建方案和赔付方案取得各方同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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