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范文】某地“一网通办”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某地“一网通办”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某地)“一网通办”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保障“一网通办”平台规范、有序、高效运行,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有关要求,结合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乡三级职能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开展服务事项管理、服务管理、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一网通办”平台是服务在线办事服务平台,向企业和众提供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端等多渠道服务,“服务网”“G服通”分别是电脑端和移动端的总入口。
第四条 “一网通办”平台由服务网分厅、“G服通”分厅、“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事项管理系统、服务“好差评”系统、电子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服务便民热线、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电子档案系统、智能化服务大厅等组成。
第五条 “一网通办”平台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各级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一网通办”平台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平台运行管理等工作。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一网通办”平台的数据对接、数据共享、运行管理、技术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各接入单位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或本区域与“一网通办”平台相关的服务事项管理、人员管理、服务管理、平台管理、数据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六条 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根据最新编制发布的服务事项清单,各接入单位应按照服务管理机构统一要求,依托事项管理系统,开展相关事项的填报工作,并完成本单位服务事项要素梳理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各接入单位的服务事项,按照事项办理系统所属层级,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的自建系统无条件与“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一网通办”。使用省级及以上部门自建系统,由相关部门负责与上级部门协调开展对接工作;暂时无法实现对接的,须通过“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受理业务,再由审批部门自行录入部门自建系统。各接入单位网站以及其它网上办事平台对外发布的信息与实际办理要求,应与“一网通办”平台保持一致,确保
全市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同步更新。
第八条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新增、取消、挂起、恢复的服务事项,由各接入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对应的服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事项管理系统发起相关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由审改部门完成对事项名称、形式的审核,由司法部门完成对合法性的审核并发布。审核不合格的,各接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补正或说明理由。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九条 各级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职责权限配置“一网通办”平台区划管理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
2、负责服务事项库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区域内系统人员权限管理;
4、负责与上级服务管理机构联系对接。
第十条服务评价器 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配置“一网通办”平台系统管理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做好区域内“一网通办”平台和自建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
2、依托电子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做好区域内“一网通办”平台数据汇聚、数据共享工作;
3、负责做好区域内“一网通办”平台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做好区域内“一网通办”平台系统运行和技术维护工作;
5、负责与上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系对接。
第十一条 各级接入单位是“一网通办”平台日常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配置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在事项管理系统中服务事项要素的动态更新、审核和发布;对数据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负责。
2、配置业务办理员,负责本单位进驻“一网通办”平台事项的网上预审、网上审批、网上咨询和网上投诉等业务的受理承办工作。
3、各接入单位要确定服务事项办理环节具体办理人员及其权限。如遇人员变动等需要修改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管理员修改相关信息并报同级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线提交服务申请后,对于实施全程网办的服务事项,各接入单位应当在承诺受理期限内在线出具受理意见;对于提供网上预审服务的服务事项,各接入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网上预审意见,并告知后续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十三条 各接入单位在办理企业和众的申请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外,应当接受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的申请。除法律、法规、规章、省厅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外,应当接受企业和众通过网络上传的电子材料,不得强制
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已在实体大厅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和众补填网上流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众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事项,可以使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使用的电子证照、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接入单位在办理服务事项中产生的事项信息、电子证照、证明、批文等服务信息,在全市范围内共享互认。
第十六条 各接入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本地区产生的服务信息进行保存并归档,原则上以电子文件为主,必要时将电子文件转换为纸质文件归档。
第十七条 按照服务便民热线建设管理工作方案,由服务便民热线受理和处置“一网通办”平台产生的咨询、建议和投诉。各接入单位在收到线上咨询和投诉后,能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平台管理
第十八条 各接入单位在“一网通办”平台开通服务事项或相关应用,应当确保事项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一网通办”平台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编制规范,完成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编制。
2、按照减材料、减证明、减时间、减环节、减跑动、减费用的要求,对服务事项或应用进行优化。
3、按照“一网通办”平台对接技术规范,完成服务事项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并通过联调测试。
第十九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要求,涉及“一网通办”平台服务应用的开通、调整、撤销时,各接入单位须提5个工作日前向同级服务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县、乡两级智能化服务大厅应以”一窗式”综合服务平台为业务调度和管理枢纽,推动线上,线下(实体服务大厅)业务整合。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服务“智能化”改革向村(社区)延伸,努力提升基层“一网通办”工作水平。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2:18: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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