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7.21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章  评价工作标准
  第四章  评价内容和实施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廊坊市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企业和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改进政务服务,提升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办法》(冀政办字〔2020〕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廊坊市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含大厅、中心、站点、窗口等,下同)、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含业务系统、平台、移动服务端、自助服务端等,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评价。
  第三条 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坚持以企业和众为中心,以办事体验为导向,遵循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按照省统一工作要求、服务程序和标准规范,强化考核管理,监督工作运行。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推动本辖区的“好差评”工作,指导监督本辖区内政务服务机构、平台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结合实际细化实化相关规定,推进工作落实,督促问题整改,落实追责问责。
  服务评价器第六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受理复核申诉,强化管理考核,监督工作运行。
  第七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具体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经办人职责,接受企业和众评价,及时整改问题,提升服务效能。
第三章  评价工作标准
  第八条 按照全省统一的评价标准,融合评价渠道,实现对事项、机构、平台及工作人员的评价。
  第九条 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编制完整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实现全市同一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的统一。完善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评价
渠道等要素,推进全市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第十条 推进服务办理便捷化,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完善便民服务,加强政务服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
  第十一条 完善网上服务规范,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健全网上预约、申报、审批服务等流程,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实现网上办事流程清晰、操作便捷、沟通顺畅。
  第十二条 依托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推进市、县、乡、村四级全覆盖,线上线下全融合,服务事项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保证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客观性。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评价人评价保护机制,严防欺骗、干扰、阻止评价人评价的情况,严格规范信息查询权限,对泄漏评价人信息、打击报复评价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好差评”宣传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企业和众主动、真实评价,政府及时监督、整改、反馈,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第四章  评价内容和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托全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畅通评价渠道,构建实体大厅评价器、“冀时办”APP及小程序、电脑端(河北政务服务网)、手机短信、、意见箱、监督平台、等多种评价渠道,引导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研究机构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内容应包括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事质量等方面;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差评”。
  第十七条 线下服务实行“一次一评”,按照全省统一评价标准,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摆放实体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评价数据应及时汇聚到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基层服务点等暂不具备条件的,提供书面评价表格。
  第十八条 线上服务实行“一事一评”,将本部门线上线下办理情况、人员等信息实时汇聚到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众使用河北政务服务网、“冀时办”APP及小程序对本人已办结事项进行多维度评价。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政务服务调查,通过随机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新出台的利企惠民政策、新提供的服务项目、直接关系企业和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服务事项,及时了解政策知悉度、办事便利度、服务满意度,将调查结果作为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主动提醒企业和众在服务结束后进行评价。5个工作日未评价的,视为“基本满意”。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依托河北省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建立“差评”的核实、整改、反馈机制,确保“差评”100%整改反馈。收到“差评”后,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安排专人核实情况。对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问题,立行立改;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能按时整改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对企业或众做好解释工作,经批准后延期整改,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差评”整改后应由“差评”处理人员向企业和众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不定期对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差评”
整改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对“差评”集中的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明显改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对于政务大厅进驻部门“差评”集中工作人员且经教育不改正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可以责成进驻部门重新调换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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