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管线设备打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许可管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线打开管理规范》,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是指对生产、作业区域内任何可能存有危险物料的封闭管线与设备,采取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其本身或其附件完整性的作业:
1. 解开法兰;
2. 从法兰上去掉一个或多个螺栓;
3. 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
4. 调换8字盲板;
5. 打开管线与设备连接件;
6. 拆装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
7. 解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
8. 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与设备;
9. 打开设备和管线上的人孔;
10. 在线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
11. 其他。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许可制度,应办理作业许可证。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含有剧毒介质、超高压介质、高温介质等的管线打开),
各单位应根据管线打开作业风险的大小,同时办理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的式样参见附件1。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
第五条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 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由分公司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签发。
3.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安全工作分析,编制作业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管线与设备打开的具体位置(包括盲板、盲法兰位置);
(2)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必要时的应急预案;
(3)清理、隔离应具体描述排空、置换和清洗计划以及隔离方式、关闭的阀门、排空点等,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4)安全措施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要求、安全冲淋装置和设备、工具的要求等;
(5)描述管线与设备打开影响的区域。
4.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5.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 书面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由属地单位核发的《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六条作业延期和关闭。
1.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实行一处一证,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但总期限不应超过24小时。延期超过一个班时, 属地单位当班班组应在交接班记录中予以明确,确保班组间的充分沟通。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 管线与设备打开系统所有作业全部完成后,施工作业单位进行系统恢复。属地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应对作业现场下列内容进行检查确认:(1)相关作业已全部完成;
(2)管线与设备满足操作条件;
(3)环境符合要求;
(4)作业区域内残留物被清理干净;
(5)区域隔离或警戒线已移开。
经确认管线与设备打开完成后,由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或授权人)签字后进行关闭。关闭后的作业票交批准方存档并保存一年。
第七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双方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告知批准人,取消作业许可证。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1.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 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3. 现场作业与工作方案发生重大偏离;
4. 发现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违章行为;
5.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6. 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八条在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作业申请人:
1.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2. 办理作业许可证;
3. 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4.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5. 组织实施作业;
6.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作业批准人:
1. 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2.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3.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4.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 批准和取消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
1. 作业人员应参加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应熟悉所从事作业的风险和应急计划,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油田阀门
2.持有经审批有效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管线与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进行作业;
3.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4.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未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等情况时,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作业监护人:
1.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急救。
2.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41: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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