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止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范围内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
3.术语/定义
3.1.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止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废气治理利用设施、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
3.2.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3.3.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3.3.1. 自行运行:是指公司对自行建设的环境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的活动;
3.3.2. 委托运行:主要指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4.主要环保设施
4.1. 废气治理设施:电除尘设施、氨法脱硫设施、SCR脱硝设施、WSA硫回收设施、生产工艺粉尘处理设施、火炬、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其它设施,烟气在线监测设施。
4.2. 废水治理设施:污水处理站、中水回用设施、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各类酸碱废水中和处理设施、蒸发池、外排管线、污水在线监测设施等。
4.3. 固废治理设施:燃煤锅炉及气化炉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等的堆存设施和场所;污泥、废分子筛、废催化剂等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4.4. 噪声消声设施:消声器、隔音罩等;
4.5. 放射性物质监测防护设施。
5. 管理职责
5.1.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对处理处置后排放指标提出指导意见。
5.2. 生产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工艺指标的控制管理,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5.3. 环保设施所在车间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5.4. 质检车间按照工艺指标和规定的检测周期对有关环保设施的运行指标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环保设施所属车间、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并留存一份。
5.5. 设备部负责对环保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长期稳定运行。
5.6. 仪表车间负责公司环保设施配套仪表设备的检修与维护,确保仪表设备运转正常、数据准确有效。
5.7. 电气车间负责公司环保设施配套电气设备的检修与维护,确保电气设备运转正常。
5.8. 涉及外排的污水和烟气在线监测仪表设备,由公司与具备运营资质的第三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后委托运营,仪表车间配合做好必要的日常巡检工作。
6. 管理内容及要求
6.1. 环保设施作为公司设备管理的一部分,日常管理中执行公司设备管理相关制度。
6.2. 环保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各所属车间的生产管理体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环保责任制、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和各项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对环保设施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6.3. 环保设施所属车间负责所属环保设施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包括设备技术资料、技改资料、运行资料等,掌握环保设施的运行状况。
6.4. 环保设施所属车间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保证环保设施运转率≥95%,并确保备品备件的正常储备。
6.5. 保证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的资金投入,财务部要按照规定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费用列入产品成本。公司安全环保部要定期对各车间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6.6. 实行环保设施启用/停用报告程序
各车间环保设施如需计划停运,必须提前申请,说明停运理由,停运采取的措施、计划停运时限等事项,经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停运。启运环保设施,同样需要向安全环保部报备。环保设施因发生突发故障不能运行的,应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并说明环保设施故障原因、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并在两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报安全环保部审查和备案,如故障发生在夜间应在第二天上午10点前上报异常情况说明。环境保护设施如需要拆除,先由环保设施所在车间提出申请,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拆除环境保护设施。
6.7. 新建的环保设施,须经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必须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验收。
6.8. 各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运行。
6.9. 各车间要严格执行公司环保设施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本车间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情况进行记录。
固体废物处理设备
6.10. 各车间要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检查维护,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在检查中发现设备“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处理,确保环保设施的完好率和投运率在95%以上。
6.11. 经设施处理后外排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6.12. 环保设施在检修或抢修时,要对其处理过程和产生污染物的治理制定应急方案,保证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和达标排放。
6.13. 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7. 考核与奖励
依据《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8. 记录
8.1. 环保检(复)查与整改(处罚)通知单。
8.2. 企业停产、检修及恢复生产报告(含环保设施停运)
9. 附则
9.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企业其它相关规定执行,与上级、国家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和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9.2.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4:34: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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