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防法》第四章修改看我国重大安全领域立法新向

区域治理RULE OF LAW
从《国防法》第四章修改看我国重大安全领域立法新向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张智杰
摘要:1997年3月14日首次颁布实施的《国防法》,经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订实施、2020年12月26日第二次修订发布后,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最新修订通过的《国防法》第四章拓展增加了“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在原有强调国家“建设强大稳固的现代化边防、海防和空防”外,补充增加了“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包括太空、电磁、网络空间在内的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其中第三十一条中增加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作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管理和防卫工作职能部门;第三十二条强调“加强防卫力量建设”,尤其是在传统“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外新加“测控、导航”两项内容。一系列具体法条变更背后的立法逻辑是新《国防法》紧贴国家安全形势和重大安全领域变化,通过立法织密国家安全法治网络,服务国家安全建设需求。
关键词:国防法;安全领域;新向
中图分类号:D92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3-0059-0002
一、“走出去”战略下重大安全领域的现实紧迫及立法背景
新时代背景下,国家综合实力极大增强,原《国防法》仅重点强调关注边海空防领域防卫问题的法制视域,已不足以覆盖新兴国家和国防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问题,国家与国防利益高速拓展安全需要的现实紧迫倒逼安全领域的立法升级。一方面,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我国海外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出境人数和驻外人员规模持续扩大,海外利益空间也极大拓展。2015年底,我国海外资产总量就达6.4万亿美元,在设立企业约2.97万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8826.4亿美元,而我国公民年出境游达1亿人次左右。2018年底,我国海外资产规模达到了7.32万亿美元,海外净资产从2004年的0.23万亿美元提升到了2018年2.13万亿美元。我国海外利益规模的扩大,使得保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成为亟需关注和解决的时代课题。
另一方面,以网络空间为代表的新型空间领域规模发展呈指数级增长拓宽,成为亟需国家安全立法介入进行规制防卫的新兴重大安全领域。2019年,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跟踪发现的某黑客组织,对我国300余个政府网站发起了1000余次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而我国发生攻击流量峰值超过10Gbit/s的大流量攻击事件日均约220起。全年累计发现我国重要数据泄露风险与事件3000余起,新增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279万余个。重要党政机关部门遭受钓鱼邮件攻击数量达56万多次,月均4.6万余次,攻击领域逐渐由党政机关、科研院所向电信、外交、能源、商务、金融、军工、海洋等重要行业领域渗透,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新《国防法》关注到重大安全领域
的现实需要和当前法制困境,第四章在原有
“边防、海防和空防”之外增加“其他重大
安全领域”,同时还补充规定了“国家采取
必要的措施,维护包括太空、电磁、网络空
间在内的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
其他利益的安全”。
二、新时代国家安全的理念更新及立法
现状
国家安全事关国家稳定发展和广大人民
利益。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建立了集中统
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成立国家安
全委员会,要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
国家安全领域的制度理念也因势而动适时更
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
调既重外部安全,又重内部安全。新《国防法》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思想,在重大安全领域
的立法层面,要重视完善组织领导和明确职
责分工,第三十一条除保留原有“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的职责分工外增
加“中央和国家机关”作为重大安全领域的
职能领导部门。
国家安全,新在理念,要在法制。
2020年,国家重大安全领域的法制体系不
断健全完善,相关立法提质加速,专业领
域细化深化,安全理念的法律固化效果显著
增强。仅一年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修
7部相关安全领域法律,其中制定生物安全
法,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基本制度体系;制定
出口管制法,为做好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
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旗法、国徽法;
审议了数据安全法草案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
案,从而进一步保障了国家数据安全。“一
国两制”制度体系领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适应时局适时密集出台“一法五决定”,
不断推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
维护国家安全机制、立法会履行职责和立法
会议员资格等问题的解决。这些决定从国家
制度层面,通过建立完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
和执行机制,推动“一国两制”的伟大事业
稳健发展。“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
制。”通过立法修改,这些重要法律为新形
势下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和重
要遵循。
三、未来国家重大安全领域的立法关切
及立法趋势
加强卫星应用行业立法,建设中国“法
治北斗”。经过近30年的科研攻关,以测
控、导航为代表的卫星导航应用产业,作为
新兴战略产业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北斗
卫星导航应用产业已发展成为我国科技创新
领域的朝阳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十一章关于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中提
出加快建设新型基础设施“打造全球覆盖、
高效运行的通信、导航、遥感空间基础设
施体系,建设商业航天发射场。”《国防
法》也回应了国防科工领域的立法需求,第
空间导航
三十二条更加强调“加强防卫力量建设”,
尤其是在传统“作战、指挥、通信、防护、
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外增加了“测控、
导航”两项内容。在未来的重大安全领域新
型空间安全重点方向立法实践中,加快诸如
《航天法》《卫星导航条例》等法律法规立
法步伐,构建我国空间安全防卫领域“法治
北斗”并将成为一大法治关切和热点。
织密网络信息治理法网,规避网络“野
(下转第68页)
作者简介:张智杰,生于1993年,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为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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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办案实践中,公安机关会以涉及侦查秘密为由拒绝提供讯问录音录像。在监察体制下,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取证工作录音录像不仅可能涉及监察机关办案的调查谋略等秘密,还可能因案件涉及的人员级别高、范围广,从而涉及到国家和单位的秘密、项目机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或许也是考虑到此方面,《监察法释义》才明确录音录像资料不随案移送。但若法院以此为由不予调取或监察机关以此为由不予提供,亦有违《监察法》的立法初衷。《监察法》规定留存备查制度正是为了让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严格自身行为,为后续取证合法性受到质疑时提供辅助证明材料。因此,避免产生泄密风险不足以拒绝查阅录音录像提供正当性基础。而且,对于录音录像中的涉密内容,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第2款的规定和高检规则第75条的规定,对涉密讯问
录音录像的处理方式是——不公开播放、质证,仅在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员中小范围播放或对涉密的内容作技术处理,而并非不提供。
因此于法于理,调取录音录像的泄密风险是对播放方式,是否采取必要限制应当考虑的因素,而不应影响法院调取与否决定的作出。
第二,法院对录音录像的调取是强制性的而非协商性的,监察机关应当无条件配合审判机关的调取要求。
《监察法释义》规定的“沟通协商后调取”仅针对检察机关,并未对审判机关也作此要求。并且采取协商方式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权力配置格局也不相符。此外,在现行规定中涉及法院在调取讯问录音录像时,大多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例如上文
中提到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19条。因此,在案件进入审判阶
段后,审判机关不应受其约束。
第三,关于辩方申请调取相关录影录像
的要求不宜过高。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
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申请调取未提交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被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
材料的,且该证据材料涉及证据取得合法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调取。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系”的标准
不宜过高。因辩方调取与查阅录音录像,正
是为了收集非法取证相关的线索或材料除此
之外其本身难以提供直接且真实的原始证据
材料。因此,该规定的第22条应当被理解为,
通过赋予辩方申请调取录音录像的权利来保
障辩方对相关证据材料的知悉的权利,如此
也为辩方,提供较为可行且顺畅的非法证据
排除程序启动路径,间接保障辩方申请排除
非法证据的权利得以落实。
因此,“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联
系”这种关联性应属于“一般可能性”的程
度,不应苛责辩方达至“高度可能性”“必
然性”的程度,从而导致抬高了辩方申请调
取录音录像的门槛。
四、小结
在审判阶段,取证录音录像对于控辩双
方有着不同的意义。对控方而言,接受辩方
的申请提供录音录像,能在非法证据排除程
序中直接解决辩方对于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
质疑。而对于辩方而言,取证录音录像的意
义不仅在于通过审理程序可用以质疑证据收
集的合法性,从而能帮助辩方发现非法取证
的线索或材料,也能达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程序的目的。因此,辩方行使调查取证权不
应因案件类型的特殊性而有所减损,反之应
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视同
仁,否则,将造成控、辩双方力量的严重失
衡,使司法公正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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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59页)
蛮生长”。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35年)》中强调“依法治理网络空间”。通过完善网络法律制度,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提出“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新时代复杂形势下,网络和信息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面对这一综
合性安全挑战,仅靠《国防法》的部分法条修改规制网络空间防卫机制仍显不足,后续重大安全领域立法中网络空间安全也必然会成为,国家安全立法实践的要点之一。
备豫不虞,为国常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和平、主权、普惠和共治的原则下,打造深海、极地、外空和互联网等成为合作
新疆域,而非博弈竞技场。随着新《国防法》
的修订施行,重大安全领域的法律治理秩序
和机制更趋缜密完善,但随着复杂安全形式
的多样发展,国家安全体系立法理论和实践
中必然面临更加多变的挑战。坚持党对国家
安全工作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
记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忧患意识,从立法
层面完善国家安全的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
居安思危一体谋划国家安全防卫重大安全领
域法治挑战和应对策略,才能在更高水平上
巩固国家安全网络,从而为国家安全和社会
稳定打牢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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