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韩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韩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67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晓萱武耀明解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韩鹏 
【当事人】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韩鹏 
【当事人-个人】韩鹏 
【当事人-公司】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 
【被告】韩鹏 
【本院观点】经纬置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经纬36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经纬置地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项目停工情况说明、供热二次网施工协议、竣工验收报告,拟证明因受政府命令、不可抗力等影响造成项目停工,停工期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经纬置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经纬置地公司未依约如期向韩鹏交付涉案房屋,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经纬置地公司并未提交相关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文件对其主张的停工天数予以佐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政府指令停工文件以及新冠疫情对经纬置地公司施工造成的影响,依据公平诚信原则,酌定的免责天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经纬置地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纬置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元,由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21:26:54 
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韩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3民终67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海通园18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陈亨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丽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经纬置地(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置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9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经纬置地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津0116民初9883号民事判决,改判经纬置地公司承担109.5天的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2.一、二审诉讼费由韩鹏承担。事实与理由:1.经纬置地公司因执行政府命令而停工的天数,一审法院未能据实认定;2.经纬置地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的逾期交房的天数应当免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韩鹏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韩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经纬置地公司给付韩鹏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10日期间的逾期交房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9,4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经纬置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9日,韩鹏与经纬置地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韩鹏以971,152元的价格购买经纬置地公司开发的海清园房屋。合同第三条约定,经纬置地公司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房屋交付韩鹏。第四条约定,韩鹏应于2018年7月16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591,152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第五条约定,除遇不可抗力,经纬置地公司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韩鹏有权向经纬置地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经纬置地公司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至实际交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合同继续履行,韩鹏在向经纬置地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的同时,还有权要求经纬置地公司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日万分之零点一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附件六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由于下列事项而使经纬置地公司交付房屋迟延的,经纬置地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3.为执行政府法令、政策、通告、临时通知等导致工程延期的……6.因自然灾害、异常恶劣天气、发现文物古迹原因造成临时性施工中断……9.政府行为(如戒严等)、众集会或重大活动(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国家庆典、体育盛会)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合同签订后,韩鹏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2020年3月,经纬置地公司向海清园业主发
布《延期交房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新冠病毒及政府强制命令停工等因素致使项目无法如期交付,交房时间最终以我司通知为准。2021年1月7日,经纬置地公司取得了海清园11号楼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经纬置地公司向韩鹏发出《商品房交付通知书》,告知韩鹏房屋将于2021年1月10日交付。韩鹏、经纬置地公司双方确认,经纬置地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韩鹏交付了房屋。
     另查,经纬置地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经纬置地公司提交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案涉工程的开工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
     再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4月20日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含)短期贷款年利息为3.85%。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经纬置地公司直至2021年1月10日才将案涉房屋交付韩
鹏,存在延期交房的情形。经纬置地公司抗辩称,因政府指令停工以及新冠疫情原因影响施工造成延期,应扣除175.5天,并提交了相关政府文件、天气情况统计以及新冠疫情延迟复工的通知。因经纬置地公司未提交相关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施工文件佐证其上述主张,故一审法院无法依据经纬置地公司的主张确定扣减天数。一审法院考虑政府指令停工文件确实对经纬置地公司的施工造成一定影响,2020年发生的新冠疫情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迟复工,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于延迟交房的约定情形,但经纬置地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亦应对相关政府指令有所预期并对工期进行适当调整,故综合双方签约情况、政府指令文件、客观实际情况等情形,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酌定经纬置地公司免责天数为60天,应承担延迟交房225天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经纬置地公司应向韩鹏支付逾期交房利息23,368.34元(971,152元×0.0385÷360天×225天),逾期交房违约金2,185.09元(971,152元×0.00001×225天)。对韩鹏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8:32: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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