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食品罐头(软罐、硬罐)产品技术标准2022

宠物食品罐头(软罐、硬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生产的宠物罐头食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供宠物狗/猫食用的宠物罐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一部分:按照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计数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432  饲料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  饲料中粗脂肪的测定
GB/T 6434    饲料中粗纤维的含量测定    过滤法
GB/T 6435    饲料中水分和其他挥发性物质含量的测定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N/T 1019    出口宠物饲料检验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17】2625 号)
宠物饲料卫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20 号)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20 号)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宠物罐头
符合要求的畜、禽产品、水产品和蔬菜类为原料,经预处理加工后,灌装、封口、高温杀菌  而制成的供狗猫食用的宠物罐头食品。
4技术要求
4.1原辅料
4.1.1所有原料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1.2加工用水符合GB5749的规定。
4.1.3食品添加剂符合GB2760的规定。
4.2感官要求
为半固态或固液混合体,具有该产品应有泽、形态、气味和滋味;无异、异味和可见外来杂物。
4.3营养成份指标
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营养成份指标
猫用
罐头(软罐、硬罐)
营养成份
粗蛋白质:≥0.2%
粗脂肪:≥0.1%
粗纤维:≤1.0%
粗灰分:≤2.0%
水分:≤99.5%
4.4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卫生指标
项目
指    标
铅(PB), (mg/kg)
≤0.5
≤0.5(含鱼肉)
总砷(以As计) (mg/kg)
≤0.2
无机砷≤0.1(含鱼肉)

4.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商业无菌的要求。
4.6添加剂使用
4.6.1使用添加剂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1224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4.6.2使用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2045号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21  号公告《饲料添加剂目录增补》
4.7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75 号令(2005)的要求。
5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按照 GB/T 10786 的规定执行。
5.2营养成份
5.2.1粗蛋白质
按 GB/T 6432 的规定进行。
5.2.2粗脂肪
按 GB/T6433 的规定进行。
5.2.3粗灰分
按 GB/T6438 的规定进行。
5.2.4粗纤维
按 GB/T6434 的规定进行。
5.3理化指标
5.3.1水分
按GB/T6435的规定进行。
5.3.2
按GB5009.12的规定进行。
5.3.3总砷
GB/T5009.11的规定进行。
5.4净含量
按JJF 1070执行。

6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一生产线同种原料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
6.2抽样
GB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一部分:按照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6.3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微生物、净含量。
6.4形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① 正式生产后,原料配方改变;
② 正式生产后,工艺设备有较大改进;
③ 正式生产的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④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误差时;
⑤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5判定规则
6.5.1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微生物为判定合格指标;
6.5.2出厂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应重新加倍取样后
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  卫生指标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5.3粗脂肪、粗灰分等营养指标为参考指标。必要时按本标准检测或验收。
6.5.4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
6.5.4.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为合格。
6.5.4.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含两项)不符合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符  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标签
应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8包装 运输 存贮
8.1包装物应无毒无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8.2运输

所有运输车辆使用前要保持清洁,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或堆放。
8.3贮存
8.3.1成品库保持清洁干燥,产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产品按编码、批次分别码放,挂好标识牌,  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贮存。食品罐
8.3.2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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