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规划区、乡镇及村庄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需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相应行政区域内的建成区以及因建设和
发展须要,必需实行规划限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依据各级政府批准的规划确定。
第三条县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机构,确定全县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协调、决策县域范围内的重大规划事项,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草案,负责审查本方法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和城乡规划草案。
第四条县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县城乡规划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依
法查处或帮助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违法、违章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乡规划的编制提出看法和建议,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检举和控告。
县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检举和控告应刚好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乡规划实施状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县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执行状况
每年向县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其次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科学地确定城市(乡镇)性质、布局、规模和发展目标,使城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与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城乡规划按总体规划、限制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进行编制。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依据审议看法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选址方法在实施过程中,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须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条县经济开发区的各项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限制性具体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据城市建设发展须要,县规划主管部门可对限制性具体规划中不涉及到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局部调整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其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征求上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看法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依据审议看法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探讨同意后,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省道沿线等重要村庄建设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规划评审
第十五条全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应经规划评审、公示、审批后核发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规划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县规划委员会、县建委逐级评审、批准建设项目规划。
以下项目由县规划委员会组织评审:
(一)全县各城镇、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的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具体规划、景观、绿化广场设计等;
(二)县城市规划区内主要道路两侧、主要河道沿岸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内其余地段重要建设项目(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土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下同);
(三)县经济开发区内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工业类建设项目包含居住等非工业性质建设内容的;
(四)各乡、镇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
(五)旅游风景区规划区内重要的建设项目;
(六)县域内高速马路、国道、省道马路、铁路沿线的重要建设项目。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项目的规划评审,并负责审查上报县规划委员会评审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由经济技术开发区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各乡镇的工业项目,由各乡镇报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广德县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县政府确定,主任委员由县长担当,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县长担当,委员可以由规划行业的专家、县直部门负责人和公众代表组成。
建设项目规划评审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依据状况不定期召集。
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成片建设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其配套的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必需同步建设。
其次十条城市住宅建设应实行综合开发,不得零星建设。城市居住小区各项公共设施必需统一规划建设。在新建、改建的居住小区内,不得擅自建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和围墙等协助建筑。
城市居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和设施、绿化用地必需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其次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铁路客货站场、马路客货站场、水运客货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
(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峻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三)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四)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
出入口道路等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峻影响的建设项目。
其次十二条新建、改建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必需依据广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运用。
其次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阻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平安,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逐步调整用地结构,引导激励老城区现有工业企业迁入规划的工业区。
其次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墓葬和古树名木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切实爱护措施。
第五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其次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需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单位首先到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县规划主管部门供应的规划设计条件,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其次十六条县规划主管部门向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的建设单位供应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用地面积和范围、土地运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公共设施、建筑界线、开发建设期限等内容。
其次十七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单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办理程序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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