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维修人员劳动安全保护规定

1简述与适用范围
1.1本程序阐述了维修人员在噪音、高温、粉尘、辐射、化工品等工作环境下劳动安全保护规定。
1.2本程序适用于维修人员劳动安全保护。
2依据文件
2.1国家《劳动保护工作条例》。
2.2《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MH/T 301
3.1 - MH/T 3013.9。
3规定
3.1劳动安全保护一般规则
3.1.1维修单位必须遵照国家《劳动保护工作条例》,并根据民航机务工作的特点,对在有害身体健康和潜在危险的环境中工作的维修人员进行劳动安全教育,提供劳动保护,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任何形式的违章冒险作业。维修单位要设立劳动保护管理部门(或专人),不准以任何借口随意降低维修人员
的劳保待遇。
3.1.2维修用梯子必须具有防滑设备。2米以上台式工作梯必须设置扶手、栏杆。折叠式梯子必须有锁定和防滑装置,伸缩式高梯必须有安全带。
3.1.3在飞机外部高处工作时,维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系上安全带,无此装置者,应通过其它手段加以保险,避免跌落受伤。
3.1.4维修场所,特别是喷漆、涂饰现场应具有良好通风,以消除有害气体和其它物质的污染。进入飞机燃油箱工作时,油箱必须接上抽风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穿戴纯棉制品的工作服及通风面具,并有人在油箱外守候。禁止穿着可能引起静电跳火的化纤尼龙工作服和携带能引起短路跳火的电器用具进入燃油箱。
3.1.5在放射性或有害无线电波辐射区工作,必须按规定采取屏蔽措施,并在相应地界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3.1.6维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如工作服、安全帽、耳塞、护耳、护目、手套、安全带等。维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各工作现场使用防护用具的具体规定,由维修单位负责制订。
3.1.7经常在高于35℃或低于5℃环境中工作的维修人员应采取防暑御寒措施。直接维修人员的防暑御寒用品,应切合实际,适合工作。
3.1.8维修人员施工前,必须熟知有关规定的操作安全规则和注意事项,严格按有关手册规定办事,防止触电、窒息、烧伤、爆破、撞碰、挤压等工伤事故。
3.1.9维修单位的负责人在分派工作时,应充分考虑所属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体质,照顾妇女的生理特点。
3.1.10维修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长期从事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和接触有害液体、气体、药物的维修人员以及长期在机务工作中兢兢业业、成绩卓著者,按有关规定优先享受疗养。要针对维修工作的特点,加强职业病的预防和。
3.2维修人员听力保护
长期处于飞机所造成的高噪音环境中,会降低听觉灵敏度,引起有害于健康、效率及情绪的不良后果,维修人员应根据噪音总水平强度、噪音的组成及处于噪音环境的时间采用听力防护装置。对于与噪音隔开
的封闭区域的人员,例如机内、室内、车辆内一般不需要听力保护装置。
3.2.1喷气发动机运转时的听力保护规定:
a)当发动机在高频率(85%最大巡航推力)或更高状态运转时,例如微调试车,距飞机0~50米用耳塞;只有经过批准的人员,才允许在工作需要时进入运转发动机50米半径的区域内;
b)当发动机在低功率(85%最大巡航推力以下),例如客机坪运转、低功率试车、滑行等,距飞机0~10米使用耳套和耳塞;10~50米使用耳塞;
c)机务负责人或地面信号人员应监督在发动机运转现场的维修人员均戴上听力保护装置,并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发动机运转区域。
3.2.2工业噪音的防护:
a)对于大多数低、中强度的噪音,工作人员可以用耳塞防护;
b)对于高强度的工业噪音(例如铆接及去除铆接、反推力试验、气动液压泵运转、液压、气动及燃油试验台运转、试车间内的低功率试车等),工作人员必须戴耳套。进行等离子喷涂、试车台试车时,应戴耳塞和耳套。
3.2.3噪音区安全管理:
a)飞机维修工程部根据工作特点划定噪音安全区;
b)噪音区要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
c)处于噪音区内人员应使用听力保护装置。安全监察员有责任提醒工作人员戴好听力保护装置。
3.2.4飞机维修工程部门负责人分派工作时应充分考虑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体质,对女同志应考虑到妇女的生理特点。
3.2.5定期进行体格检查,针对维修工作特点加强职业病的预防和。
3.3维修人员的眼睛保护
3.3.1每个维修人员都应十分重视保护眼睛。飞机维修工程部管理人员要监督维修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佩戴护目装置。
3.3.2在下列环境中工作或操作下列机器设备时,应戴相应的防护眼镜:
a)铆接、錾凿、打孔、冲压等,用软金属工具敲击的工作等;
b)弯曲、成形、矫直、紧装配等用金属制手动工具对设备或材料敲击的工作;
c)切割时会甩出切屑的工作,不仅直接操作者要带防护眼镜,在其周围的工作人员也需要戴防护眼镜;
d)用手动工具锯、钻、刮和木工的刨割等工作,且工作面齐或高于头部时;
e)操作砂轮机、喷砂器、抛光机和金属丝砂轮时;
f)操作车床、铣床、金属锯、牛头刨、带剧磨床、金属剪床、拉床、电火花加工机床、电动冲床等时;
g)使用圆锯、径向锯、粗齿锯、带锯、榫锯、釜、刨、挖刻工具、砂磨机和电钻之类的木工机械时;
h)在酸、碱或其它有害液体或化学药品可能溅入眼睛时,必要时应戴面罩,例如在充电电镀车间;
i)喷洗;
j)焊接和等离子喷涂,需要有适当的泽护目镜、头盔和面罩。弧焊或氦(氩)弧焊时,应戴焊接头盔;
k)在有强烈阳光反射的机体表面或雪地睛天下工作时;
l)拆卸液压系统附件时。
3.4气象雷达对人体的损害和应注意的防护事项
3.4.1气象雷达工作时,对处于雷达天线后部的飞机设备的人员没有危险,但对于暴露在雷达波束中的人员如受到过量的辐射,特别是高强度的微波辐射,对健康有损害,在某些条件下,雷达波束能引起电火花。破碎的雷达收发转换器、收发两用机和显示器的管子会放出少量的放射物质,雷达使用高电压,也是一个潜在的威胁。维修人员要特别重视对有害电波的防护。
3.4.2操作气象雷达的人员应经过合格的鉴定并遵守下列防护规则:
a)飞机在机库或其它覆盖物内时,不得将雷达处于发射状态,除非:
1)使雷达发射机不工作;
2)能量对准吸收防护装置,这种装置能有效消耗或分散射频能量;
3)天线处于直接对准打开的机库门和避开障碍物的方向。
b)飞机在加、放(抽)燃油时,不准打开气象雷达;
c)气象雷达打开时,不要进入敞开的波导管内,除非雷达持续停机,否则不允许站在波导管的开端;
d)任何时候都不允许人员站在进行发射工作、不旋转的雷达天线的前面和附近,除非天线向上,避开了地面人员和附近的障碍物。天线旋转时,不允许人员站在雷达到线10米以内的地方;
e)没有天线,不得开动雷达,除非接上假载荷;
f)不得窥视波导管开端或接在雷达发射机输出端上的同轴电缆的未梢头端,除非绝对需要并确认雷达系统已关机,否则眼睛会被严重损伤;
g)不得在飞机上对气象雷达作任何内部校正。校正工作仅允许在电子车间内进行,并有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电击,对具体型别的雷达的防护措施可参阅其翻修手册;
h)没有用接地卡子和高压电缘探头放除高压电以前,不要在雷达部件上工作;
i)处理收发转换器、收发两用机和指示器的管子前,要用自来水冲洗损坏的管子,并立即洗手。
牛头刨3.5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安全保护
3.5.1从事放射性物质工作的维修人员,应佩带测量辐射量的软片或者其它辐射探测设备,例如放射性剂量计。
最大容许辐射剂量为连续13个星期内,不允许超过3伦琴或连续52个星期内不允许超过5伦琴。
超过上述辐射剂量或者正在接受镭、X光或其它放射的维修人员,医疗部门应计算放射物质的累积值并向领导报告。
3.5.2用X光检查部件时,应在专门的房间内进行。
3.5.3在飞机上用X光检查部件时:
a)进行X光检查的人员应通告直接组织生产的负责人,决定禁区范围,所有无关人员应撤离禁区;
b)用警告灯或牌指示危险,并用绳子围出禁区;
c)只有在工作人员确认无关人员撤离禁区后,才能进行工作。工作过程中,要测量其剂量并记入辐射履历本,工作结束后,撤离禁区。
3.5.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a)接收放射性同位素应通知维修单位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准打开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容器。放射性同位素要有专人,在专门的地方,用专用容器保管,并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b)放射性危险区应用绳子圈出,并设置符合该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志及闪光灯;
c)所有人员应快速从辐射源或导管的暴露端离开至少50米,并通知放射性安全部门的工作人员处理,其它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准取回卡住的放射物。
3.5.5飞机上出现任何放射性物体溢出情况时,被污染的飞机必须停止使用,且不准无关人员留在飞机上,直到经过特殊处理,使所有可接近的表面放射性剂量每小时低于0.5毫伦琴,且没有大的污染物为止。
3.5.6飞机上带有放射性物质的发光指示牌和开关,例如紧急出口指示牌、紧急撤离滑梯的操纵手柄指示眚,着陆灯开关以及其它一些开关,如有密封管或玻璃镜片保护装置时,应保持保护装置的完好。拆下这些指示牌和开关时,要交库房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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