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设备、材料码头包装技术要求

包装技术协议
总  则
1.1目的
为确保合同设备包装、运输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及技术协议、国家、行业现行法规、标准、规程、规范的各项要求,规范合同设备包装、运输过程控制,便于设备包装、运输、交付等技术及工作管理,对印尼德信钢铁有限公司(筹)年产350万吨普碳钢项目总承包的合同设备包装技术及管理标准进行统一要求,特签订本合同附件。
1.2 法规、标准、规范的适用
木箱包装严格执行GB/T 7284-1998 框架木箱对于包装的防水、防潮、防霉、防锈措施,严格执行《GB/T7350-1999 防水包装》、《GB/T5048-1999 防潮包装》、《GB4768-1995 防霉包装》、《GB/T4879-1999 防锈包装》中的相关规定,并参照GB/T19142-2003《出口商品包装通则》及相关包装标准。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GB 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标准
1.3本合同附件所列、所指的法规、标准、规范,以现行者为准,新的法规、标准、规范颁布执行后,自然代替本合同附件所列、所指者。
执行本合同附件时,凡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一章包装通用原则
适用范围:凡是产品图纸或其它制造文件中无特殊要求时,本合同附件中的规定适合于合同中发货的所有部件。乙方承诺按以下执行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包装(内包装+外包装),并对其提供的包装能够完全满足项目设备运输和存储的需要承担完全的责任。
本合同附件中介绍包装实施方法是考虑到货物结构而采用的最低要求。
镀锌铁丝生产设备
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防护要求,运输方式/工具,装运积载叠加,运输路程,储存条件和库存时间等,乙方所有钢构件及合同设备应遵照国家关于出口及海运标准和有关包装的技术条件,使用合适的包装形式。
使用原木包装时,原木须进行熏蒸:乙方货物使用了原木材料的木质包装箱、木托盘、木垫板、枕木、木楔、衬垫木等,都由乙方负责熏蒸(采取ISPM No.15规定的热处理heat treatment的方式熏蒸),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9号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熏蒸证明给甲方。交货地不同或不同批次交货的货物,需分别提供各自的熏蒸证明;接受了熏蒸的木质材料和包装箱上必须加施专用的熏蒸标记(IPPC标志),IPPC标志必须清晰且不褪,否则由乙方负责补加或重新办理。乙方办理熏蒸时应使熏蒸有效日期晚于甲方通知的装船发运日期最长期限,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熏蒸过期失效的,乙方应积极配合重新办理。
货物箱内包装:应能承受如倾斜、移动、安装吊索等所产生的水平作用力而不致产生移动/倾翻损坏,以及必要的防止雨雪、防潮、防霉/腐蚀、防震、防锈偷窃、重点部位局部防护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等措施,以适应远途水上和陆上运输条件和多次的搬运、装卸以及各种条件下长期露天堆放
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高度、形状、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置,准确地标明起吊点和重心位置,并在两侧或箱件上附带国际贸易惯例标识,在包装物
底部必须留有铲孔,合理设置吊钩和叉车位置,尽可能使货物能同时满足用叉车和吊车装卸的要求,以适应不同方式的装卸作业。同时,吊钩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装运要求合理设计(尽量设置在货物的上部,非顶部)。
基本堆码能力:高度在2米以上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两件同类货物;高度在2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两至三件同类货物,或承载能力不小于2吨/m2。木箱、铁箱、托盘、框架顶部一般须采用平顶形式制作。
 乙方须保证包装唛头,装箱单等信息必须与实际包装物严格一致,如果乙方提供的包装数据与实际包装数据不符并导致甲方物流方案更改或无法报关运输的,乙方须承担甲方的物流方案的更改与物流增加的费用,以及相应的一切后果若因乙方的设备包装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货物锈蚀、设备损伤、损坏和损失以及设备滞港,无法报关、延误工期等情况发生,则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设备供货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铭牌及包装要求采用中、英文标示,铭牌采用不锈钢材质。包装使用的钢材,必须涂刷防锈油漆。捆绑用的铁丝、钢带等,也应使用镀锌铁丝或镀锌钢带。
乙方不得交运中国禁止进出口的任何物品给甲方办理进出口,无论该物品在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文件中是否注明。乙方提供的材料(包括包装用的材料),不能选用中国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材料,不能使用因接触、吸入或处置该材料而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原料。
货物包装后毛重的允许误差范围是±5%,包装箱尺寸的允许误差范围是±3CM,包装箱的尺寸以包装后的最大尺寸为准。如果乙方提供的包装数据与实际包装数据超出以上误差范围,乙方须承担甲方的物流方案的更改与物流增加的费用。
包装的整散要求
整体货物包装:除非必须拆分的设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整台设备或整个部件包装,如条件不允许,也可拆开包装,但应尽少拆散零部件的数量,特别是精密的和难以在现场再装配的部件。
包装箱内装箱:原则上一个包装箱装入同种产品,不得混装。必须显示最小单位的件数,重量。包装箱内的货物进行编号,并打上标签。标签编号实行01,02,。。。编号。包装箱内货物重量不但要考虑到装卸的需要,还要考虑到装入和掏出集装箱的需要。
备件类:所有随机备品备件(随机易损件、安装调试备件、特殊附件、消耗品、安装专用工具应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单独包装,以满足现场长期存放的要求。小件备件应使用透明塑料袋密封,根据需要塑料袋内应放入干燥剂。
备品备件其外包装箱上必须清楚标明“ERECTION&COMMISSIONING SPARES随机备件”,“ERECTION TOOLS&TACKLES随机安装专用工具”(中英文),“MANDATORY SPARES强制性备件”或“TOOLS&TAKLES维修及检修工具”(中英文)字样,在箱内放入备件清单将“随机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包装箱及随箱资料(单独包装)一同放入相应设备分箱号中序号为1的箱内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随主机一同发运。
随机资料文件类:乙方随机所供技术文件应妥善地包装,能承受远途运输和多次搬运,并应防止潮气和雨水的浸蚀。每个技术文件箱包应装有详细目录清单。随机文件放在每批次货物包装箱的一个箱里,并作为一件货品在二级箱单中予以体现
危险品包装要求:
所有危险物品的罐式、箱式包装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条例和规定,并在交货前30
日乙方向甲方提交保护措施和事故处理方法的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下述相关文件)。同时提交危险品设备/材料清单,并在相关文件中列出此类设备和材料运输和储存所需的特殊条件,如所允许的外部温度、或辐射元素的含量、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的类别。危险品设备/材料清单中要列出详细设备名称和设备位号以及计划发货日期。发货前,此类设备和材料需由乙方(或其供应商)委托专业商检机构进行单独包装。其中,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有毒物质、易燃物质、压缩气体、易爆和放射性物质等。
对危险物品每一设备/材料,乙方需至少逐一提供如下资料:
1)危险品设备/材料清单、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检验报告
2)出境危险品货物运输包装使用结果鉴定书,需由供货危险品所在当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出具;(危险品的内部装,一般是专用的油桶)
3)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需由具备鉴定书资质的单位出具;
4)配合提供装载危险品申请的相关资料
5)货物外包装上要贴危险品标示。
运输和安装前中间储存时气候的影响(腐蚀等)(考虑炎夏+40℃的温度。在发货前2个月乙方应准备并向甲方提供在运输和/或中间储存期内有特殊条件要求的设备和材料清单。此处应列出对于外部温度有特殊要求、或者含有放射性元件、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的设备和材料。此类设备或材料应用单独的包装箱包装发货。
标志、标识及存储要求
货运标志应符合国际物运协定规定。应按照设备/材料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等通用标志。包装件上的标识用耐光的反差颜料制作,必须在每个包装件的正反两个面上喷制。非包装件和托盘结构的标记允许直接打在包装件上。标识参考如下图:
存储条件:
危险品按照危险品存储运输的国家标准与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制作要求:
(1)箱式及框架、捆扎等包装形式使用铝合金材质的方型标志牌,长和宽边长不得小于200mm,厚度不得低于0.5mm。公司徽标参考尺寸为:40mm×40mm
(2)不方便悬挂、铆接、钉制等固定形式的包装可使用漏字模喷涂。漏字模有效尺寸:500mm×400mm。个别箱体较小的货物可适当缩放漏字模喷涂大小,必须确保所有信息的清晰、牢固和完整。公司徽标参考尺寸为:70mm×70mm
(3)标志牌中的具体内容(包括箱件编号、品名、毛净重、尺码、制造商等)均应直接印制,其中品名、制造商为中英文对照。
(4)标志牌字体颜为黑。
(5)每个箱件至少两个唛头
标志牌固定方式
(1)箱式包装:直接将标志牌钉在箱体两个侧面上靠左上位置,保证标志牌固定牢固,运输过程不脱落。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3:34: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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