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欧盟201165EU指令RoHS2.0豁免清单(2020年3月更新)

2011/65/EU(RoHS 2.0)豁免清单
(2020年3月5更新)
2020年3月5日,欧盟委员会再次发布多项指令(EU) 2020/360 、(EU) 2020/361、(EU) 2020/364、(EU) 2020/365、(EU) 2020/366,更新RoHS指令附件III中第9、9(a)-I,、9(a)-II、41条以及附件IV 中第37、41条豁免条款,同时在附件IV中新增第44条豁免条款。
更新内容涉及六价铬、铅和镉在特定材料中的应用。此次修订将一些豁免材料用途进行细分并根据细分类别增加新的豁免期限。
上述指令自发布20天后生效,其中针对更新的6项条款要求成员国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IV中新增的第44条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截至2020年3月,RoHS2.0中附件III共45条款,附件IV共44条款更新日期重点摘要
2020年3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了(EU) 2020/360 、(EU) 2020/361、(EU) 2020/364、(EU) 2020/365、(EU) 2020/366,更新RoHS指令附件III中第9、9(a)-I,、9(a)-II、41条以及附件IV中第37、41条豁免条款,同时在附件IV中新增第44条豁免条款。截至2020年3月,新RoHS2.0中附件III共45条款,附件IV共44条款。
2019年11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了(EU)2019/1845 和(EU)2019/1846 指令修订RoHS指令2011/65 / EU 的附件III 的豁免条款,新增了两项豁免条款。
2019年2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10项指令(EU)2019/169 - (EU)2019/178,修订RoHS法规2011/65/EU 附件III有关铅和镉的条例。
2018年5月18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18/736 - (EU)2018/742共七条指令,修订欧盟RoHS法规附件III中不同用途下铅的豁免条例。
2017年6月16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了(EU)2017/1009、(EU)2017/1010和(EU)2017/1011三个修订案对RoHS指令附件Ⅲ的豁免条款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涉及压缩机轴瓦和衬套中铅以及光学玻璃中的铅和镉。根据(EU)2017/1009,修订附件Ⅲ第13(b),增加13(b)-I、13(b)-II、13(b)-III;根据(EU)2017/1010,修订附件Ⅲ第9(b),增加9(b)-I;根据(EU)2017/1011,修订附件Ⅲ第13(a)。
2016年4月16日欧盟修订RoHS2.0(2011/65/EU)指令的附件IV中第31条,根据(EU)2016/585,RoHS2.0的附件IV第31条被删除,新增31(a)。2016年6月25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委员会授权指令(EU)2016/1028以及(EU)2016/1029,修订附件IV第26点关于铅的豁免,并新增第43点关于镉的豁免。
2014年1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多条关于新RoHS(2011/65/EU)指令的修订,附件IV新增14条款。2014年5月20日消息,2011/65/EU(RoHS2.0)正式获8项修订。
2011年7月1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2011/65/EU(ROHS 2.0),以取代2002/95/EC 新指令。新RoHS2.0中附件III共39条款,附件IV共20条款。
2003年2月13日欧盟颁布《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2002/95/EC指令
RoHS2.0最新豁免清单
附件III
编号豁免范围以及到期日备注
1
1 单端紧凑荧光灯每灯管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1(a) 般用途照明,<30W:5mg
到期日为2011年12月31日;单管含量不超
过3.5mg的灯可使用到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12月31日之后单管含量不得超过
2.5mg
1(b) 一般用途照明,≥30W,<50W:5mg
到期日为2011年12 月31 日;单管含量不超
过3.5mg
1(c) 一般用途照明,≥50W,<150 W:5 mg
到2016 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
评估其适用性。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
豁免将进行重新
1(d) 一般用途照明,≥150W:15 mg
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评估
其适用性。
1(e)
一般用途照明,具有圆形或方形结构,
灯管直径≤17 mm
在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在2011年12
月31日之后每灯管不得超过7 mg。
1(f) 特殊用途:5 mg
1(g) 普通照明用<30W,寿命≥20000h:3.5mg 2017年12月31日到期
2
2(a)
一般用途双端直式荧光灯每灯汞含量不
超过:
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评估
其适用性。
2(a) (1)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荧光灯,灯管直
径<9mm (例如T2):5mg
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
31日之后不得超过4 mg 每灯
2(a) (2)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荧光灯,9 mm
≤灯管直径≤17 mm (例如T5):5mg
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
31日之后不得超过3 mg 每灯;
2(a) (3)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荧光灯,17
mm<;灯管直径≤28 mm(例如T8):
5mg
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1 年12月
31日之后不得超过3.5 mg每灯;
2(a) (4)
正常使用寿命的三基荧光灯,28
mm<;灯管直径(例如T12):5mg
可使用至2012年12月31日;2012 年12月
31日之后不得超过3.5 mg每灯;
2(a) (5)
长寿命的三基荧光灯(寿命≥
25000h):8mg
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
31日之后不得超过5 mg 每灯;
2(b) 其它荧光灯中的汞含量不超过(每灯):
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评
估其适用性。
2(b) (1)
直线型卤磷酸盐灯管直径>28 mm(例
如T10和T12):10 mg
使用到2012年4月13日
针对第1~7类
和第10 类
设备,本条豁
免已失效
2(b) (2) 非直线型卤磷酸盐灯(所有直径):15mg使用到2016年4月13日针对第1~7类和第10 类设备,以及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和工业监控设备外的第8 类和第9 类设备,本条豁免已失效
2(b) (3) 非直线型三基荧光灯,灯管直径>17
mm(例如T9)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2011年12月
31日后不得超过15 mg。
2(b) (4) 其它一般用途照明和特殊用途的灯(例
如感应灯)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2011年12月
31日后不得超过15 mg。
3
3
特殊用途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
荧光灯(CCFL和EEFL )中汞含量不
超过(每灯):
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评
估其适用性。
3(a)
短尺寸(≤500 mm)2011年12月31
日前无限制;
2011年12月31日后不得超过3.5 mg
3(b)
中等长度(>500 mm但是≤1500 mm)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
2011年12月31日后不得超过5 mg
3(c)
长的(>1500 mm)2011年12月31日
前无限制;
2011年12月31日后不得超过13 mg
4
4(a) 其它低压放电灯中的汞含量(每灯):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2011年12月
31日后不得超过15 mg
4(b)
一般用途经过改良的彩再现指数
Ra>60的高压钠灯(蒸气)中汞含量(每
灯管)不超过:
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评
估其适用性。
4(b)-I P≤155 W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2011年12月
31日后不得超过30 mg
4(b)-II 155W<P≤405W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2011年12月
31日后不得超过40 mg
4(b)-III P>405W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2011年12月
31日后不得超过40 mg
4(c)
其它一般用途高压钠灯(蒸气)中汞含
量(每灯管)不超过:
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评
估其适用性。
4(c)-I P≤155 W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2011年12月
31日后不得超过25 mg
4(c)-II 155W<P≤405W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2011年12月
31日后不得超过30 mg
4(c)-III P>405W
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2011年12月
31日后不得超过40 mg
4(d) 高压汞灯(蒸气)中(HPMV )的汞到期日2015年4月13日
针对第1~7类和
第10 类设备,
以及除体外诊
断医疗器械和
工业监控设备
外的第8 类和
第 9 类设备,本
条豁免已失效
4(e) 金属卤化物灯(MH)中的汞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评估其适用性。
4(f) 其它本附件没有特别说明的特殊用途
的放电灯中的汞
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评
估其适用性。
4(g 豁免用于标志、装饰或建筑,以及专业照
明和轻工艺术品的手工制作发光放电管
(HLDTs) 中的汞限量如下:(a)20mg每
电极对+0.3mg 每cm灯管长度,但不得超
过80mg ,针对暴露在20℃以下使用的户
外以及室内的应用设备。(b)15mg每电
极对+0.24mg 每cm灯管长度,但不得超过
80mg,针对所有其他的室内设备。
到期日2018 年12月31日
5 5(a) 阴极射线管玻璃中的铅
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评
估其适用性。
针对第1-7类
和第10类设
备,本条豁免
已失效
5(b)
荧光管玻璃中铅的含量不超过0.2 %
(Wt)
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评
估其适用性。
6
6(a)
铅作为一种合金元素,在用于加工的钢
和镀锌钢中铅含量不超过0.35 %Wt)。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
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
月21日;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
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6(a)-I
铅作为一种合金元素,在用于加工的钢
中铅含量不超过0.35%(wt),在用于批量
热浸镀锌钢中铅含量不超过0.2%(wt)。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
21日。
6(b)
铅作为一种合金元素,在铝合金中铅含
量不超过0.4%(wt)。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
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
月21日;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
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6(b)-I
铅作为一种合金元素,在铝合金中铅含
量不超过0.4%(wt),若其来源于回收的含
铅铝废料。
第1-7类和第10类设备,于2021年7月21
日到期
6(b)-II
铅作为一种合金元素,在用于加工的铝
中铅含量不超过0.4%(Wt)。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
截止至2021年5月18日。
6(c) 在铜合金中铅含量不超过4%。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
日。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
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
月21日;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
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7 7(a) 高熔融温度型焊料中的铅(例如:铅基合
超高压汞灯金中铅含量≥85%)。适用于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本附件第24点所列申请除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7(b)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阵列系统的
焊料中的铅含量;用于交换、信号生成
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
设施设备内的焊料中的铅含量;
到2016年7月21日,该条豁免将进行重新评
估其适用性。
针对第1-7类
和第10类设
备,本条豁免
已失效
7(c)-I 电子电气器件的玻璃或陶瓷(电容中介电
陶瓷除外)中的铅,或玻璃或陶瓷复合材
料中的铅(例如:压电陶瓷器件)。
适用于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本附件第34点所
列申请除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
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
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
月21日;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
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7(c)-II 额定电压为125V交流电或250V直流电
或以上的电容器介电陶瓷中的铅
不适用于本附件7(c)-I及7(c)-IV中的用途。
到期日: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2021年7月
21日。–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
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
年7月21日;–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第9类工业监测
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
21日。
7(c)-III 额定交流电压125V以下或直流电压
250V以下的电容中介电陶瓷中的铅;
到期日2013年1月1日,之后,只能用于2013
年1月1日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的
备件;
针对第1-7类
和第10类设
备,本条豁免
已失效
7(c)-IV 集成电路或分立半导体电容器用PZT介
电陶瓷材料中的铅
到期日: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2021年7月
21日。–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
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
年7月21日;–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第9类工业监测
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
21日。
8 8(a)
一次性的球型热熔断体中的镉及其化合
物;
到期日2012年1月1日,之后,只能用于2012
年1月1日以前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的
备件;
针对第1-7类
和第10类设
备,本条豁免
已失效
8(b) 电接触材料中的镉及其化合物
适用于第8、9及11类,到期日: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
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
月21日;-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
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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