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荐表、技术要点

附件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荐表
行政区技术类型
建筑类型
6层及以
下住宅
18层及
以下住宅
18层以
上住宅
公寓
宿舍
宾馆
酒店
康养
托幼
文化
体育
工业
厂房
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A区及其他市、
太阳能
分散式●
集中—分散式●●●●
集中式●●●●●●●
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太阳能+空
气源热泵热
水系统
分散式●
集中—分散式●●●●
集中式●●●●●●●
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厂余热、工业余热●●●●●●●●●●●●地源热泵系统(具备条件时)●●●●●●●●●●●●
恩施州、宜昌市B区
太阳能
热水系统
分散式
集中—分散式
集中式
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
太阳能+空
气源热泵热
水系统
分散式●
集中—分散式●●●●
集中式●●●●●●●
太阳能光伏系统●●●●●●●●
行政区技术类型
建筑类型
6层及以
下住宅
18层及
以下住宅
18层以
上住宅
公寓
宿舍
宾馆
酒店
康养
托幼
热泵热水
文化
体育
工业
厂房
电厂余热、工业余热●●●●●●●●●●●●地源热泵系统(具备条件时)●●●●●●●●●●●●注:1.“●”表示建议采用。对于具备太阳能热水利用条件的建筑应能用尽用,不足部分或不具备条件时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实现用量全覆盖。2.恩施州全域为B区;宜昌市B区包含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西陵区、点军区等县区;除B 区外均为A区。3.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安装光伏面积含屋顶、幕墙、构筑物部分,其屋顶计算面积不含机房、设备等占用部分。4.湖北省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中,一区范围内空气源热泵应采用常温型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或空气源热泵空调机,二区范围内空气源热泵应采用低温型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或空气源热泵空调机。
附件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
一、基本规定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主要包含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系统。电厂余热、工业余热建筑应用系统可视同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建筑项目应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多种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量比例不得低于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详细计算方法见第七条)。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应综合考虑资源条件、场地条件、建筑功能、周围环境、安全环保等因素,并结合建筑造型、立面设计、安装及维护要求进行建设。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必须通过建筑结构安全、防水、防火等性能合格评估。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除满足《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1.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相关规定。
2.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应符合《空气源热泵热水系
统技术规程》T/CECS985的相关规定。
3.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满足《空气源热泵辅助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储水箱容积大于0.6m3)》GB/T26973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相关技术规定。
4.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203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CECS418的相关规定。
5.地源热泵系统应用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浅层地热能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3867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B42/T1304和《中深层地埋管地源热泵供暖技术规程》T/CECS854的相关规定。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和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系统供应商应具备成套系统供货能力、系统技术研发能力、系统技术服务能力、系统质量保障能力。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配套落实运行维护管理单位(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和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加强应用系统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
(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设置分项能源计量装置和自动监测系统,应符合湖北省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DB42/T1712的相关技术要求,监测数据接入当地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并开展节能、环保效益评价。
(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形式应结合建筑功能、立面设计、供水方式、集热器安装位置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且形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全量覆盖,宜采用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2.住宅类居住建筑宜按楼层数或建筑物高度,在每栋建筑或每单元建筑设置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式、集中集热—分散供热式或分散集热—分散供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详见附录1)。
3.应根据资源条件、集热器性能、设备布置方式、运行管理条件等因素,采用开式、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耦合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装在建筑屋面、阳台、墙面或其他部位的设备平台或搁板上,不得直接悬挂,也不应影响该部位的建筑功能,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同期施工,保持建筑统一的外观。
(三)采用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热水回水管和循环水泵,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并遵循“同程原则”合理布置循环管路。
(四)采用分散集热—分散供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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