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过程联锁保护装置安全管理制度流程

生产过程联锁保护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自动化仪表联锁保护系统(以下简称:联锁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保障安全生产,按照联锁系统功能“安全、完整”的总体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有关联锁系统的分类、维护、投用和解除(恢复)、变更等事项安全管理。
三、职责
3.1机动部负责本企业联锁系统的综合管理,组织制(修)定本企业联锁系统管理规定;参与联锁系统解除、恢复和变更的审核;负责审核与机械部分有关的联锁点及其参数的设置;组织开展有关机械部分联锁回路解除后的风险评价和应对措施的制定;组织建立并适时更新联锁系统管理台账;依据职责分工对联锁系统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2生产部负责本企业联锁系统的工艺管理,参与联锁系统解除、恢复和变更的审核;负责审核联锁系统有关工艺联锁点及其参数的设置;组织开展有关工艺联锁回路解除后的风险评价和应对措施的制定;组织建立并适时更新有关工艺联锁系统管理台账;依据职责分工对有关工艺联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3自控部或承担类似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自控机构)负责联锁系统自控部分的日常维护、检测、试验和变更,按规定实施联锁解除和恢复投用,及时处理联锁系统自控装置异常情况,严格执行联锁作业相关票证规定,建立并适时更新相关联锁系统管理台账。3.4电气部或承担类似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电气机构)负责联锁系统电气部分的日常维护、检测和变更,严格执行联锁作业相关票证规定,依据职责配合开展生产
精心整理装置联锁试验工作,及时处理电气联锁保护异常情况,建立并适时更新相关联
锁系
统管理台账。
3.5设计单位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有关化工生产装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联锁系统的设计工作,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工作。
3.6安全部负责对各有关单位联锁系统安全管理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3.7各生产单位负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本单位联锁系统,进行有关生产装置联锁系统试验,依据授权进行有关联锁的解除和投用,对新增联锁点、联锁变更、解除等事项进行申请和效果确认,开
展有关联锁变更、解除的风险评价,制定并实施相关风险应对措施,建立并适时更新有关联锁系统管理台账。
四、联锁系统分类
4.1联锁系统按其对安全生产及经营效果影响的重要程度,分为关键和一般联锁系统。
4.2本制度所称的关键联锁系统:该联锁装置动作势必引起生产系统全停或与之相关联的生产装置大面积减量/停车,并对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环保造成重大影响的联锁系统,包括:影响全局的大型机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在役生产装置的联锁系统。
4.3本制度所称的一般联锁系统是指除关键联锁系统外的其他联锁系统。
4.4有关联锁系统的分类由各成员单位机动部会同生产部、安全部等相关单位共同制定。
五、联锁系统管理
5.1联锁系统设置的确定
5.1.1各成员单位建设项目的联锁系统由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单位依据设计规范在其出具的联锁逻辑图、
联锁回路等相关设计文件确定。对于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在设计阶段组织开展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登记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系统。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的设计,严格按照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要求技术文件设计与实现安全仪表功能。
5.1.2各成员单位在役生产装置确需新增联锁系统的,经所在企业审查立项后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在其出具的设计文件予以确定。
5.1.3在役生产装置联锁系统确需增加联锁点及其参数的,由该联锁系统所在生产单位根据生产控制需要提出申请,经生产部确认、机动部审核,报本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机动部组织实施。
5.2联锁系统的试验和投用
5.2.1建设项目在其联锁系统安装调试后投用前,机动部应当组织有关设计、施工、生产等有关单位按设计技术文的件要求对该联锁系统进行完整性审查和全面的功能检测试验,确保其符合预期的使用用途和安全功能,具备安全投用条件。
5.2.2以下情况需对其联锁进行全面的检测试验:
5.2.3装置在单体或联动试车前;
5.2.4系统修理结束开车前;
5.2.5单独联锁回路的单体设备修理后使用前;
5.2.6必要的情形。
5.2.7联锁投用应当具备的条件:
(1)联锁系统回路逻辑关系正确;
(2)联锁系统相关联的执行机构动作正确、迅速、可靠;
(3)用于监视装置运行状况的指示灯、指示框等监视画面显示的状态、动作正确,颜符合规定要求;
(4)联锁技术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5.2.8联锁试验
在役生产装置联锁试验由生产单位组织,自控机构和电气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对其负责的联锁保护系统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根据实验项目逐项进行联锁试验,由
精心整理生产单位和自控机构共同对实验结果进行确认验收,联锁试验合格后,参与联锁试
验有关人员在自控机构出具的《联锁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
5.2.9联锁投用
联锁试验合格后,自控机构和电气机构专业人员负责投用各自联锁内控开关后,由经过授权的操作人员【执行本制度条款授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将联锁全部投用。5.3联锁解除和恢复
5.3.1联锁解除
(1)按其解除对象可分为解除联锁回路或单一联锁点【注:“旁路操作”(包括手动、强制、模拟等)实质上构成联锁解除】。
(2)按解除的时效可分为临时解除和长期解除。其中:
①可以临时解除联锁的情形包括:工艺和设备开车切换、工艺条件暂不具备、设备/ 仪表/电气故障及修理,以及其他安全生产紧急情况;
②可以长期解除联锁的情形包括:设计不合理、设计条件与实际工艺不符、工艺或设备条件、参数发生改变以及其他造成联锁系统无法使用的情况。
5.3.2解除(恢复)联锁申请
确需解除(恢复)联锁的,申请单位必须填写《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应当包含风险评估方面的内容,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其中:联锁临时解除(无论关键或一般)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4小时。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重新按审批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5.3.3联锁解除(恢复)审批程序
(1)因生产需要联锁临时解除(恢复)的:
①关键安全联锁系统:生产单位申请一自控机构审查一生产部、机动部审核一企业分管生产领导审批。
②一般安全联锁系统:生产单位申请一自控机构审核一生产部、机动部会签审批。
连锁系统
(2)因仪表维护或检修需要临时解除(恢复)的,由自控机构申请,经生产单位同
意,按5.3.3(1)条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解除联锁。检维修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投用联锁,联锁恢复投用应当履行与联锁解除相同的审批程序。
(3)紧急情况为保障安全生产必须立即解除联锁的,生产单位当班班组负责人可临机处置,处置完毕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及调度。事后,生产单位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4)联锁长期解除的:
①关键安全联锁系统:生产单位申请一自控机构审查一生产部、机动部复核一企业分管生产领导审核一企业主要领导批准。
②一般安全联锁系统:生产单位申请一自控机构审查一生产部、机动部审核一企业分管生产领导审批。
5.3.4授权联锁解除(恢复)的操作人员:
(1)联锁长期解除必须由自控机构指定的专业维护人员负责,并保持解除记录。
(2)联锁短期解除(恢复):
①联锁系统解除和恢复投用的功能由生产系统DCS工程师站操控的,必须由工程师站值班人员按规程操作;
②联锁系统解除和恢复投用的功能可由DCS主控操作画面进行操控的,可由所在生产单位经授权的操作人员或由所在企业规定的有关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各生产单位自行决定授权联锁操作人员,并保持授权人员最新信息。
5.4联锁变更
5.4.1联锁变更包括联锁设定值的变动、逻辑关系变动、逻辑结果变动等。
5.4.2确需联锁变更的,必须由生产单位按要求填写《联锁保护变更工作单》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关键安全联锁系统:生产单位申请一自控机构审查一生产部、机动部审核一企业分管生产领导审批。
(2)一般安全联锁系统:生产单位申请一自控机构审核一生产部、机动部会签审批。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1:59: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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